“常回家看看”第一案
演播室导语:
大家好,欢迎收看《面对面》。本周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正式施行,修订后的内容中最引人关注的是,“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也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常回家看看”。这一原本属于道德层面的要求正式成为了法律条款,立即引发了舆论的热议,而就在这一法律实施的7月1日,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赡养案件,并依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做出了判决,这也成为了被媒体称为的“国内精神赡养第一案”。本周四,我赶往无锡,采访了这一案件的主审法官和双方当事人。
解说1:7月1日,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赡养案件,法官高鑫当庭宣判,判处被告人马某、朱某除承担原告储某一定的经济补偿外,还需至少两个月看望老人一次,尽管这一判决尚未正式生效,但由于此案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正式实施后的国内第一例判决,人们更加关注这一案件的审判结果。
记者:但是人们也会揣测,作为法官,是为了迎合这样一个法律的颁布,而特意选择在这一天做出这样一个案件判决,是为了引起社会公众的关注?
高鑫:假如这个案件在6月30日, 7月1号以前判决,可能也会产生,驳回原告的诉求,该部分诉求。有可能会产生这种情况。为什么不到7月1号呢?让老太太诉求能够得到支持呢?
记者:如果在7月1号之前判决的话,可能判决结果会完全不同。
高鑫:7月1日以前判决,就没有最后“回家看看”这个诉求写入在判决书中,实际上也是更引起关注。而且为什么会如此关注?实际上每个人都是参与者和需求者,跟每个人的利益都有关,跟每个人的义务都有关。
解说2:“常回家看看”入法的确已经成为每个人都关注的热点,如今,越来越多的人离开父母,前往城市发展,对于他们来说,“常回家看看”难以实现,心中也会感到愧疚,但这种道德层面的愧疚被法律条文所规范,甚至可能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的时候,人们难免会产生出更多的疑惑。
街头采访:众人对于“常回家看看”入法的评价,有人赞同、有人反对
【我觉得应该规定一个时间吧,最起码,你比如说离得很远的那种,我估计他们一年或者两年才能回家一次,这个毕竟因为在外面打工都挺不容易的
通过电话经常和父母联系,多关心他们。其实也是可以起到一个爱护老人这样一个作用,所以可能这个法律可能更大的是想要重新点燃这种爱老敬老的一个氛围吧
操作起来的话,缺乏一些细则,就是实践操作当中不是那么好操作,对,这些惩罚包括你起诉到法院,法院执行。因为探望或者说问候,给父母打电话,这个都是一个人身的行为,你很难去强制他。】
解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公布以来,
无锡市北塘法院就成立了老年维权工作室,高鑫法官也一直关注着老年人权益保护的问题,近年来,他发现随着物质生活条件的改善,老年人对于精神赡养的需求也越来越高。
记者:在7月1日你判的案子中,也是这样的一个规律和这样的一种问题吗?
高鑫:7月1号这个案子呢,实际上它所反映了一个什么情况,就是说以前设定的是一个道德标准的要求,对父母而言,就是说以前所说的孝,那个孝实际上它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养,二是敬。“养”通俗地说也就是说是一个物质方面的,而“敬”那就是精神方面的需求,如何敬,怎么敬,以前也仅仅是一种倡导,一种道德标准,他如果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这个诉求,那就是一个,咱们所说的法律上面的一个诉讼请求。
解说3:在高鑫法官所审判的这起家庭赡养案件中,原告储老太是一位77岁的老人,而被告马某和杨某则是储老太的女儿与女婿。
记者:您最初接到这个案件的时候是在什么时候?
高鑫:今年的4月底。
记者:当时立案的诉求是什么?
高鑫:医疗费、房屋使用费、房租,我不住在你那边,你要给我出房租,三年的医疗费用,还有今后你要解决我的住房。
记者:当时情绪很激动是吗?
高鑫:她呢,就是感觉到什么呢,就是说你好像扔下我不管的那种。
记者:你怎么能够感觉出她的这种情绪?
高鑫:因为我在跟老太太的沟通下,实际上叫可怜天下父母心,这是法官要进行判断的。不管怎么说,因为离开女儿女婿这边,很早,在零几年的时候是跟女儿女婿一起住的。由此也判断她们以前的关系(还不错)。
解说4:储老太曾经和女儿、女婿居住在一起,当时,老人住在一楼,女儿和女婿住在四楼,但是这样和谐相处的状况并没有维持太久。
记者:你为什么不搬到女儿那儿住呢,我看他们家条件还好一些,可以照顾你。
老太太:她家条件好,说我,不进去了。
记者:说您什么呢?
老太太:说你好像乞丐,没有办法进,他们不让我进去,不让我到家里去
记者:是因为什么原因发生这样的分歧?
女婿:不允许她捡垃圾。
记者:她自己单独住吗?
女婿:当时住在我一楼呢。
记者:你在四楼,她在一楼,她单独住自己房间捡垃圾也是老人自己的事,老人可能勤俭。
女婿:她勤俭,我们做小辈的,我们肯定不肯这样,因为什么呢,你捡的垃圾太多了家里。
记者:多到什么程度?
女婿:堆到这么多,这都堆满的。
记者:但也可能只是老人的生活习惯?
女婿:我跟你说老人的这个生活习惯可以不可以慢慢地改吗,来了这么多年,让她慢慢地改呢,叫她不要捡不要捡,她一直不听。
解说5:离开女儿和女婿之后,储老太居无定所,最后只能住到儿子以前的家里,老人说,平时除了儿子过来探望照顾,大多数时候,她一个人生活,自己照顾自己。
记者:你去过吗?
女儿:我去过的,去过的,头一次去,她叫我到汽车站,她说你到了打个电话我过来她说。
记者:是你弟弟去接你吗?
女儿:我母亲。
记者:是你弟弟是吗?
女儿:我妈妈。和你妈妈打电话。
女婿:以前的时候。肯定大家都要互相体谅的
女儿:她不让我到那里去。
记者:为什么选择在家外面?
女婿:那谁知道。那谁知道她呢?
女儿:她有可能也有委屈。
记者:是您女儿来的,还是女婿?
老太太:两个人来。
老太太:什么东西都没有,两个手空着来的。
记者:空手来看你的。
老太太:恩,空手来看我的。
记者:那您心里怎么想,难受吗?
老太太:我气死了,我不想。
解说6:由于缺乏沟通,储老太和女儿、女婿之间的矛盾越来越深,再加之身体状况不好,经济条件拮据,终于储老太选择将女儿、女婿告上法庭。
记者:您刚才说的这些问题,除了法院来做这样一个审判之外,裁决之外,在法院之外,没有办法去解决吗?
老太太:她不理我,
她说你到法院去,上法院。
记者:是您女儿说的还是女婿?
老太太:女儿说的。
老太太:说随便你怎么样,去法院去,真的去,去啊,谁不让你去。
记者:但是也许有可能是不是女儿说的气话,并不是真正地让你去?
老太太:她喊我去的。
记者:所以你一气之下就去法院告了?
老太太:恩。
记者:当时接到传票的时候是你接到还是你爱人?
女婿:我爱人接到的,我在上班。
女儿:我在的时候他在上班,我打电话给他。
记者:那你当时接到传票的反应呢?
女婿:她不懂,她拿到这个东西等我回来。
女儿:我也不知道是什么东西,我以为是快件。
女婿:等我回来,她以为是快递,等我回来一看,哎呦,我们被告上法院了,后来她就急了
解说7:在受理案件之后,主审法官高鑫也曾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但是最终没有效果,因此,按照法律程序,7月1日,高鑫法官当庭对此案进行了宣判。
记者:但有很多人会认为,像这种亲情之间的案子,一旦通过法律这样的一种方式来进行审判、判决的话,可能会使原有的矛盾加剧,甚至裂痕会增大。
高鑫:他们这种关系,血浓于水,会不会把亲情通过打官司,来更加撕裂。因为我在司法实践过程中,我们经过我们的工作,方方面面,应该说修复,这种实际上只要努力,肯定比以前要好,打官司肯定有矛盾,不回避。
记者:仅靠一纸判决,和法律上文书的这样一个裁定,能够让这样一个矛盾舒缓吗?
高鑫:因为首先我们要想到他们会理解,第二,这是他们对家庭而言,是一个最好的结果,双赢的结果,不管从哪一个层面,作为一个公民,或者说作为一个子女,都负有这个义务的。今天这个义务就是你明天的权利。就目前而言,家庭关系搞好了,对你们都是一个好事,所以呢,他们也会进行咱们所说的反思是吧,因为他们也有子女。
记者:当然这是我们理想的方向。但事实中如果这种尴尬的情况在一起的时候。
高鑫:对,假如说出现了这种情况,就出现了道德要求和法律要求,都要求你从内心、从形式、从内容,你要好好地去孝敬你的父母,就是敬,看望也好、问候也好,就是你要“敬”。
解说8:依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高鑫法官在还在本案的宣判中对于“常回家看看”的次数进行了具体的规定。
记者:判决是什么?
高鑫:判决生效以后,就是说,至少两个月去母亲处看望一次。第二,原本端午、中秋、重阳、国庆这期间,要看望三次,但是其中春节期间,这个春节主要是指除夕至元宵节,这期间就必须看望一次。那其它节日?传统节和重大节日看望两次。那么实际上,最低的判决里面,假如说一年及时有九次,他们也是四五十公里的路,开始的时候还是有一个叫修复期。
记者:你是怎么理解经常的概念,怎么做出两个月至少这样的判决?
高鑫:这个常,实际上是这种常态,与他以前的这种情形相比较。那个常塔不是说是有的是一个月,是经常,有的三天,是经常,有的一个星期。他是每个安全期。但是你有能力,有条件,你应当如此关爱,关爱的方式看望或者问候。
解说9:判决的结果虽然已经公布,但是当事的双方对于这样的结果又是否认可呢?
记者:但是因为这样的一种矛盾在,他们每次来看您的时候,会不会很尴尬你们在一起,因为你们之间的关系,矛盾没有解决,那么其实他们来看你,您心里也不高兴?
老太太:那谁晓得啊。
记者:那您还希望他们来看您吗?
老太太:她来就来,不来就不来。
记者:你们能接受现在这个判决的结果吗?
女婿:现在还不一定,不好说。
记者:但是如果你刚才谈到你想把母亲再接过来住,母亲还是像以前一样,那种生活习惯还是和你们有冲突怎么办?
女婿:你要讲到这个就难说了,我相信一个人如果说要讲到这样了,她还要捡垃圾,我想象她不会这样做。
记者:那如果还存在这个问题,你们的矛盾还会激化,还会爆发?
女婿:如果她还是要捡垃圾,那要众人说了,不是我们自己说。让周围的人评价她,我们不要评价了,你来反正你要住,你要怎么样,要到医院去我们送到你医院,就这样,没办法了。
解说10:案件的一审结果虽然已经判决,但是一纸判决能否真正得到执行,很多人也在担忧本案对于所谓“常回家看看”的判决无法落到实处。
记者:但是你也看到了,您做这样一个判决结果,每两个月至少要去看望一下老人,包括一些特别的节日要去看望,虽然做出了这种硬性的规定,但是如果被判决方不执行,又怎样?
高鑫:假如你刚才所说的这种情况出现,那么首先要被告拒不履行,就是不去看第二,原告我就要你来看,你不看还不行,原告这样的情况下,还要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记者:继续要进行这样的,要申请执行。
高鑫:。在执行程序的过程中,会向当事人发出执行令,命令他履行义务,当然,也会给他的这个期限目标,履行某某判决的某某条义务。假如这种情形下,还是视而不见,拒不履行,也会告知其法律后果。
记者:会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高鑫:,如果你拒不履行,这种情况会出现,要罚款,拘留这种法律后果,法律有规定。
解说11:但是人们更加担心,“常回家看看”如果通过法律手段进行强制执行是否会更加激化家庭成员之间的矛盾。
记者:但是很多人也会这么说,其实亲情之间的这种问候都是私人空间的事,但是现在通过法律的方式进行固化、进行强制,会有一些影响到私人空间的问题,我不知道具体的这样的司法实践中,您有没有这样的感受?
高鑫:这么说吧,也就是说也关心的,怎么来确定他两个月去了没有?三次节假日去了没有?谁来举证?质量怎么样?依然是法律判决。但是它的基础是修复亲情。
解说12:因此,也有人提出,如果“常回家看看”在法律执行的过程中并没有落到实处,而老人又没有依法要求法院进行强制执行的时候,“常回家看看”会不会最终在法律层面最终不了了之呢?
记者:但是强扭的瓜不甜,如果在道德要求、法律要求的这种重压之下,让一个子女去看父母,本身这样的意义又在哪儿呢?
高鑫:因为你的父母已经对你的行为超出了他的容忍度,而事实上就是具有那种故意,或者冷漠、冷视。父母对子女清楚得很,因为父母,我们有的时候说,为什么他们之间的关系跟其他不同?一定要抓住这个基础关系,这是一个很重要的判定。父母对子女太清楚了,有的子女,我们刚才所说的板着脸可能回家了,父母一看。
记者:那岂不是心里更难受?
高鑫:好,你回家了,自己就吃吧,饭在那边,可能也要板着脸。但是他心里已经有点融化,为什么?以前是没人回来,今天回来了。
记者:但是很多子女也会有这样的一种担心,有各种工作、各种各样的一种情况,可能无法去履行这样的一种责任和义务,不可能做到经常。
高鑫:经常看望或者问候,比如说远,不方便,交通也好、什么也好,不方便,那你可以以问候的方式,你可以用父母接受的方式、喜欢的方式,怎么会不知道?父母他难道会不理解子女?只是父母说这个基本需求你有能力而不履行。它不是一个加减乘除的简单关系,你打一个电话,跟他聊天,他开心,问问你现在情况怎么样?孙子情况怎么样?他是这种,所以聊天的过程中,他是希望和期盼。
解说13:就在本周六,有媒体采访了全程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修改的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肖金明,他认为常回家看看”属于倡导性条款。条款是将“看看”与“问候”并列,中间用了“或者”。是说即使回不了家,打电话、发短信、写信问候也可以达到这样的效果。而在对本案的当事人女儿、女婿采访的最后,他们也表示希望与母亲改善关系。
记者:从某种角度上来讲,其实这个案子也不见得是一件坏事。
女婿:对,也教育人家。
记者:你觉得会给人什么样的启示?
女婿:给人启示就是说常回家看看,不让母亲、父亲80、90岁了不回去看。
记者:如果能在一起谈的话,你希望告诉母亲什么,你现在有没有想过?
女儿:妈妈,我只有你这一个妈,我希望你到我这边来,因为我只有一个妈妈对不对。
记者:你有担心经历过这样的一个官司之后,你们之间的亲情会受到一些影响?
女婿:不受影响,反正跟以前一样。
记者:您对这样的案子未来的走向,您会怎么来判断?
高鑫:总体感觉到这个案件判了以后,大家会更重视,各方的意见也会认真地听取。这就是司法中逐步逐步积累的,就是目的是什么,这个社会和谐,从家庭和谐开始。我们是通过每一个案件、每一个案件,我做好每一个案件,尽一份力。
演播室:
虽然所谓的“常回家看看”写入了法律,虽然在法律生效的第一天就有了现实的判例,我们依然不得不承认:用法律的规定判决亲情和道德的问题,还存在着是否有效以及如何执行的难题,毕竟亲人之间的情感往往难以用一纸判决加以衡量和约束。
而今天,面对着社会的现实,当我们不得不把类似于“常回家看看”这样的条文写进法律的时候,恐怕在每个人的内心中更期望的是,在未来的某一天,这样的法条能否不再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