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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一男子与幼女同居构成强奸罪领刑5年

来源: 燕赵都市报  
2013-07-05 09:2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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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衡水市桃城区90后小伙曾某(1990年出生)与一未满14周岁的幼女相识后自愿同居,曾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强奸罪。近日,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男子曾某于2012年12月下旬,认识了幼女袁晓(1999年10月出生),由于袁晓个子偏高且外貌稍显成熟,曾某误认为她已经成年,于是两人感情迅速升温并开始同居,多次发生两性关系。其间,袁晓的父亲袁林强为带女儿回家,明确告知曾某,袁晓的出生日期为1999年10月,并向其出示了户口本。曾某得知后亦劝说袁晓回家,可袁晓拒绝回家。曾某于是继续与袁晓同居。今年3月5日,袁林强到公安机关报案,同日,曾某被抓获。

  审理本案的法官认为,虽然袁晓同曾某是自愿同居发生两性关系,但是依据《刑法》的相关规定,行为人明知是未满14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两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构成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的强奸罪。本案中,如果说起初曾某根据袁晓稍显成熟的外貌,误认为其已成年而与其同居,并不知道袁晓未满14周岁,缺乏强奸罪关于明知的主观构成要件。但之后袁晓父亲明确告知曾某关于袁晓的真实年龄,并出示了户口本。曾某主观已经明知袁晓未满14周岁,可还是与之同居,其行为就已经构成强奸罪。

  6月17日,桃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曾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文中袁晓、袁林强均为化名)

关键词:同居,幼女,强奸责任编辑:燕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