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29日在北京经表决通过了特种设备安全法。这标志着中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工作向科学化、法制化方向迈出一大步,立法者用法律为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织起一张“防护网”。
特种设备看似陌生,但离普通公众并不遥远。大到电梯、锅炉、客运索道,小到煤气罐、蹦极用的绳索都是特种设备,与人们密切相关。这类设备危险性大、涉及公众安全,近期屡发的“夺命电梯”事故等也暴露出监管漏洞,因此亟需用法律来管住这些“吃人”设备。
显然,立法者认识到加快立法的必要性。全国人大常委会分别于2012年8月和2013年4月对该法草案进行两次审议。在此次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上草案又经进一步审议修改。
当然,立法者更注重立法质量,并加强了立法评估工作。据悉,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曾召开专题会议,邀请全国人大代表、专家学者、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监管部门等代表就法律内容、实施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评估。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阚珂认为,近年来特种设备事故时有发生,需要对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等用法律予以规范,保证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蹦极的那根绳这部法管,游乐场的碰碰车这部法也管。”谈及该法,阚珂认为,“这部法律管得非常细”。
的确,该法从生产、使用、监督管理、事故应急救援等方面对特种设备安全均作了详细规定。
比如该法加强源头管理,设定了生产特种设备单位的准入门槛,从生产经营环节抓起,杜绝不合格设备流入市场。第18条规定国家按照分类监督管理的原则对特种设备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相关生产单位应具有与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设备、设施和工作场所,有健全的质量保证、安全管理等制度,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生产活动。
当前电梯安全事故频发,隐藏在身边的“安全陷阱”引发公众担忧。对此,该法对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维护保养和使用管理作出具体规定,尤其是对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具有的资质等作出针对性规定,指出相应法律责任。
该法第45条规定,电梯的维护保养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依照本法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进行。在维护保养中,相关单位也应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保证电梯的安全性能。违反有关规定可处10万元以下罚款。
同时,该法还规定特种设备应建立“身份证”、产品质量追溯、缺陷特种设备召回及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特种设备的报废等制度。其中,对特种设备整个生命周期完整信息记录的“身份证”应包括:质量合格证明等文件,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日常使用状况记录等。分析认为,这有利于随时了解设备的“健康状况”,减少事故隐患。
对安全责任主体的认定也是该法的一大亮点。阚珂认为该法进一步明确企业在特种设备安全上要承担主体责任。“不管是生产企业、销售企业、经营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对于特种设备的安全首先要负起责任,这是该法的一个重要规定。”
这方面的具体体现是:第36条规定电梯、客运索道等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特种设备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的使用安全负责。
阚珂表示,企业担负第一责任,政府担负监督责任,政府还要发挥监督作用,履行行政监督职能。他也指出,政府不是“保姆”,是监督者,要检查各项措施的落实情况,“是不是(生产)经过许可,是不是定期作了检查。”
“我们立法的宗旨就是把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放在第一位。这个法的核心是以人为本,保护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阚珂说。
如其所言,立法者编织这张安全“防护网”的目的是维护公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但如何使这个网不破,筑起防线、兜住底线,关键还在于法律的执行。
为此,阚珂指出,政府要严格执法、企业要自觉守法、社会公众要发挥对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和督促作用。“我们希望这部法律能够在现实生活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减少和防止事故的发生。”(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