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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劳动合同法有啥疑问 半数网友关心新政咋落地

来源: 河北青年报 作者: 2013-06-28 15: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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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工同酬”,就像石子入水,激起社会各界涟漪一片。

  您是否也是劳务派遣工,遭遇过同工不同酬的待遇?对于即将执行的新规,您有哪些期待和担心?

  昨日(6月27日),我们特别通过河北青年报官方微博、微信河青自媒体发出“征集令”,问问大家对新规的看法。网友争相反馈,提出问题。

  “政策是好政策,真的能落实吗?”昨日,近一半网友关注都是新政的“落地”。

  就网友比较关注的问题,记者详询河北省人社厅、石家庄市劳动争议仲裁院等机构,邀请权威人士为您答疑解惑。

  问:河青自媒体成员@雨:

  我就是大家所说的“临时工”,有个很洋气的名字叫“劳务派遣工”。正式工是四险一金,我们“临时工”只有养老金。

  对于新规规定的同薪同酬,是所有的福利待遇都一样吗?

  答:薪酬体系相同而非工资一样

  “我先纠正一下,‘临时工’的提法不准确。从1995年1月1日《劳动法》实施后,‘临时工’在劳动保障法规中已经不存在了。所有用工由劳动合同来规范,由劳动保障法规来调整。”河北省人社厅劳动关系处王学杰说。

  “同工同酬”应当是一揽子政策。

  “同酬”应该包括工资收入、非货币的福利、社会保险三部分。

  工资收入包括基本工资和奖金。

  但并不意味着该岗位的所有员工领到的都是一样的工资,工作年限、技能高低不同,工资也可能不同。

  确切地说,同工同酬应当是同一个岗位,同样的劳动分配办法,同样的薪酬体系。

  但住房公积金不属于“同酬”的范围。

  问:河青自媒体成员@大婷子:

  最关心的问题是新规定实施后,如果单位不按规定执行会有什么惩罚措施,而且也没有办法举报啊?

  答:劳动者要勇于投诉维权

  石家庄市劳动争议仲裁院院长侯振勇表示,临时性劳务派遣工作岗位“不超过6个月”。

  如果该单位出现了违反规定的情况,人社部门可以给予经济处罚。

  劳动者也要勇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遭遇违法行为可向劳动监察部门反映,或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院举报投诉。

  “目前劳务派遣领域出现的纠纷主要集中在工伤、没有及时签订劳动合同和要求签订固定劳动合同等几类。”

  侯振勇说,新劳动法修订案实施后,企业和员工都会有一定适应期,也许到12月份左右,同工同酬劳动争议的案件也会出现。

  问:微博网友@静观静:

  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不能用劳务派遣工,有的单位就直接劳务外包,规避处罚。结果不还是一样:同工不同酬?

  答:劳务外包是不禁止的

  省人社厅劳动关系处处长杨子义表示,用工单位将自己部分业务外包出去,从法规上来说,是不禁止的。

  但是,在这些业务中,涉及被派遣劳动者的,要按照双方的意愿变更劳动合同,按照规定调整好劳动关系。

  新规实施后,全省各级人社部门将按照《规定》和人社部即将出台的《劳务派遣管理办法》的要求,加大日常监督检查力度,切实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

  问:微博网友@寻水的鱼小妖:

  我觉得具体实施起来还是有困难的。虽然法律制定了,但是不一定能施展开来!

  拿用工单位与求职者来说,求职者处于弱势,用工单位处于强势地位,主动权掌握在他们手中。在如今巨大就业压力环境下,能有一份工作就不错了,失去工作与渴望同酬你会选哪个?

  答:督促用工单位调整同工不同酬

  省人社厅杨子义表示,7月1日以后,河北省将全面开展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动。

  人社部门要对劳务派遣单位进行清理整顿,依法取缔不具备法定资质的劳务派遣机构;依法整顿用人单位自行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行为。

  对于“违背同工同酬原则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人社部门将督促指导及时调整。

  督促用工单位建立健全内部统一的劳动报酬分配制度。

  7月1日后,对申请行政许可的劳务派遣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依法及时办理行政许可。

  同时,对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并办理公司登记的劳务派遣单位实行年度核查制度。

  对未能通过核查的,依照有关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并予以公告。

  这些违法行为将被查处

  劳务派遣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期限不足两年

  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

  不参加社会保险

  克扣劳动报酬

  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押金

  未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等

  -文/记者李国静

  -制图/李会

关键词:同工同酬,新政,新劳动合同法

责任编辑:杨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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