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丰台法院今天(27日)审理一起购房合同纠纷案,当事人买房期间遭遇新政,不满多付30多万个税,要求退款解除合同。
张先生起诉称,为了方便孩子上学,决定卖了自己在顺义的房子,然后买一套南三环的房子。今年1月20日,他签约购买陈女士房屋并支付定金及首付款50万元。之后开始继续筹钱。
张先生:春节期间我是在筹钱,把我的房子先付了,原来的贷款我先给还完,然后我把房子我不是卖给别人了嘛,正在办那些东西的时候,然后2月26号出来了国五条,27号呢房主给我打电话说,国五条了税20%的事儿你关注一下,你赶紧看看,因为我在北京外地人满5年我可以把我的房子卖了再买别的,但是不能同时有两套吗,国五条里只有这个税对我是一个最大的限制,因为其他的东西我觉得把我的房子卖出去,我就有权利买他这房子。
合同继续履行,张先生需多支付多达34万3千元的个人所得税。对此新增的税费,双方多次协商未果。4月24日,陈女士将涉案房屋进行了抵押。为此,张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同时要求判令陈女士返还房屋定金、首付款,支付违约金等共计96万3千元。但陈女士却认为是张先生违约。
陈女士:我的合同上都有写,3月20日我们就应该交房的,你觉得如果一切顺利履行,你觉得有税吗?正常履行的话根本没有关系啊。
法庭没有当庭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