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书金故意杀人强奸上诉案:真相终将大白于天下
第二组证据,是石家庄西郊强奸杀人案被害人亲属及同事的证言。这些证言证明了被害人失踪的时间是1994年8月5日下午5时以后,下班回家途中。这与王书金始终供述的中午2时左右作案不同。 第三组证据,分别是王书金侦查卷中被害人同事余秀芹证言及与王书金同时在石家庄打工的工友王俊杰、闫书学、郝岭、袁海军的证言。余秀芹证明了寻找被害人的过程,并证明当时的案发现场是个开放的现场,有很多人参与了查找被害人尸体的过程。王书金同事证明当年与王书金一起在石家庄打工的时间是1994年夏天。 第四组证据,是王书金的供述。王书金的三份供述,是公安机关依法讯问王书金时取得。一是王书金对被害人尸体颈部缠绕花衬衣的情节,始终没有供述过;二是王书金供述杀害被害人的手段是先掐被害人脖子后跺被害人胸部,致被害人肋骨骨折;三是王书金供述其身高1米72,被害人身高和他差不多;四是王书金供述他作案的时间是中午1-2时;五是案发后,公安机关找其了解过情况。 所有证据出示完毕后,检察员认为,以上证据说明王书金关于其在石家庄西郊强奸杀人的供述与石家庄西郊强奸杀人案的尸体特征、杀人手段、作案时间等核心情节不一致,特别是王书金始终没有供述出只有真正作案人才能知晓的案件的隐蔽特征、关键物证。事实证明,石家庄西郊强奸杀人案并非王书金所为。王书金供述石家庄市西郊强奸杀人案发生时,其正在案发现场附近的工地打工,工地距离现场直线距离150米左右。王书金在打工期间中午不休息,经常在工地周围转悠,对现场周围的环境比较熟悉。案发后,公安机关曾找过王书金及其工友了解情况,公安机关对现场进行勘查时有不少群众围观。所以,王书金供述石家庄市西郊强奸杀人案现场的部分情况不足为奇。 上诉人王书金的辩护人针对检察员出示的证据,请求法庭休庭,以便于其查阅证据材料,为辩护做准备工作。合议庭依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同意辩护人请求,宣布休庭,开庭时间再行确定。 记者注意到,在庭审过程中,法庭充分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依法保障控辩双方的诉讼权利。 庭审结束后,参加旁听的我省几位知名律师道出了自己的感受。 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主任邹强伦说,这起案件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从一个方面彰显了我国法治的进步。今天再次开庭审理,有利于查清事实,还原真相。法庭同意辩护人请求,宣布休庭,体现法院保障了上诉人的上诉权和辩护人的质证权利。 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主任宋振江出言谨慎,他表示对本案走向无法作出判断,但对今天法庭上法官的谦抑表现感受颇深,充分体现了法庭对辩护人的诉讼权利的尊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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