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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新规定:征地拆迁须保障住户居住条件

来源: 燕赵都市报  
2013-06-21 09: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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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推进,省会中心城区越来越多的集体土地将面临征收。日前,《石家庄市中心城区集体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经市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正式下发,并提出因征收土地拆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房屋,影响其居住的,应当保障其居住条件。

  据了解,集体土地征收是指为了实施石家庄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石家庄市城市规划,依照法律规定的批准权限和程序报经批准,并依法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户补偿后,将集体所有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的行为。《石家庄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确定的石家庄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实施征地适用本办法。中心城区范围包括市内五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及藁城市、鹿泉市、栾城县、正定县部分区域。《办法》规定,中心城区集体土地补偿费按照石家庄市土地征收区片综合地价进行计算。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由评估单位按照《石家庄市征收市区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进行评估,市财政评审中心对评估结果进行评审并最终确定补偿金额。因征收土地拆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房屋,影响其居住的,应当保障其居住条件。

  县(市)、区政府将土地补偿费统一拨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分配或者使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支付给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自《征地告知书》发布之日起,在拟征土地上开挖的鱼塘、抢种的青苗、栽插的花草、果树、林木及搭建的建(构)筑物、各类附属设施和铺设的管线等,均不予补偿。

  本办法有效期自2013年7月1日起至2018年6月30日止。(记者 任学光)

关键词:土地,集体,补偿,征收,石家庄责任编辑:燕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