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为了加强供热管理,规范供热用热行为,节约能源和资源,减少污染物排放,维护供热用热双方合法权益,促进供热事业发展,省政府将《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列入了今年的立法计划。省政府法制办组织起草了《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卧室、起居室(厅)的室温应当不低于18℃
根据《办法(征求意见稿)》,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应当在规定的供热期前15日具备提前供热条件。如果遇到异常低温情况,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提前供热或者延期停热,并对提前供热或者延期停热发生的费用给予相应补贴。
供热期间居民热用户卧室、起居室(厅)的室温应当不低于18℃。其他部位应当符合设计规范标准要求。非居民热用户的室内温度由供热用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最低不得低于16℃。
热用户应当按供用热合同约定及时交纳热费。热用户逾期未交纳热费的,供热单位可以向用户发出催交通知书,用户自收到催交通知书满15日仍未交纳的,供热单位在不损害其他用户用热权益的情况下,可以对其限热或者停止供热,并向供热主管部门备案。
电力调度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以热定电的原则,合理制定供热期热电联产机组的电力生产、供应计划,满足居民采暖热负荷需求,不得以电量指标限制热电联产机组对外供热。向供热单位供应水、电、燃气等单位,应当保障供应,不得擅自中断。造成损失的,由责任方承担责任。
不得因部分热用户欠交热费停止向相邻热用户供热
按照《办法(征求意见稿)》,热价实行政府定价。制定和调整居民热价,设区的市、扩权县(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举行听证会,听取用户和供热单位等有关方面的意见,并采取措施减少对低收入用户用热的影响。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供热价格或者供热服务收费,热用户有权拒付。
供热单位不得因部分热用户欠交热费,停止向相邻热用户供热或者降低供热标准。热费不得实行与物业费、水电费等其他费用捆绑收费,不得因不交物业费、水电费等费用而拒收热费和限制用热。
供热期内热源单位、供热单位不得擅自停止供热;因设备故障或者不可抗力原因停止供热的,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应当及时通知热用户,并立即组织抢修,恢复供热,同时报告供热主管部门。除不可抗力外,连续停止供热36小时以上的,供热单位应当依据停供时间相应减收热用户热费。
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请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于7月20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①登录河北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hebfzb.gov.cn),进入首页右侧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公示暨公众意见征集”提出意见。
②电子邮件:kitten528@sina.com
③传真:0311-87902784 ④通信地址:河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经济法规处(石家庄市师范街75号,邮编:050051),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法规反馈意见”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