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公司因在网络游戏“热血球球”中擅自使用了球王马拉多纳的肖像,昨日,被北京一中院一审认定构成侵权,并被判决赔偿马拉多纳300万元经济损失和1块钱精神损失费。
原告索赔1元精神损失
2010年6月,网络游戏“热血球球”宣称请马拉多纳出任代言人。
但是,马拉多纳一方很快出面否认,称压根没有与游戏制作方等进行过任何接触或会面,并随即向北京市一中院递交诉状。
起诉状中称,2010年发现被告新浪网、第九城市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第九城市计算机技术咨询公司在其各自官方网站上发布了有关马拉多纳代言“热血球球”游戏的报道。同时,三被告在游戏运营网站开设了“热血球球”的网络游戏频道,联合运营“热血球球”游戏,并在游戏及游戏频道的多个界面中使用了马拉多纳的肖像及“马拉多纳”的外文签名。
马拉多纳认为,三被告在没有经过原告授权的情况下,以营利为目的,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及姓名权。因此要求,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原告人民币2000万元,其中包括赔偿财产性损害人民币1870余万元、合理费用支出人民币近130万元及1元的精神损害赔偿。
被告称误以为获授权
去年8月,本案在第一次开庭审理时,马拉多纳本人正好在北京参加一项足球活动,带着随员出现在法院。
而在此前,法院曾尝试组织4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但是并未取得进展。
庭审时,共同运营网络游戏“热血球球”的两家九城公司提出,2010年4月,他们通过与本案无关的第三人陆某签订的《代言协议》,以为陆某通过中间人联系到了马拉多纳的助理教练、好友兼处理经纪事务的Mancuso,并与马拉多纳进行了代言事宜的协商工作。协议签订后,他们将合同约定款项25万美元通过陆某转付Mancuso,双方还互赠了签名球衣。
“以上种种情况让人一直认为已经过马拉多纳依法授权,直至收到原告律师函,才知其中可能存在问题。”九城公司表示。
被告新浪公司则称,公司是经过九城公司授权推广该游戏。
姓名权未获法院支持
昨日的宣判现场,马拉多纳本人并未露面。
北京市一中院认为,两九城公司的行为,侵害了马拉多纳的肖像权。但是,马拉多纳作为全球知名人士,其签名已经可以视为其个人形象的一部分。就本案,其签名可视为是与其肖像密不可分的一部分,不具有侵害姓名权行为的独立意义。而该案另一被告新浪公司,接受九城公司授权且有合作协议,其已经尽到了必要的审查义务,主观上没有过错。
法院判决,两家九城公司就侵害马拉多纳肖像权发表致歉声明,赔偿马拉多纳经济损失人民币30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人民币1元,驳回马拉多纳其他诉求。
宣判后,法院询问各方意见。律师们都表示要回去与当事人商量后决定,目前尚不能决定是否提起上诉。
-追访
300万赔偿含适度惩罚
葛友山律师介绍,诉讼之初,马拉多纳提出索赔5000万欧元。律师根据中国司法实践,向其提出建议。马拉多纳考虑后,将索赔额降到了2000万人民币。
法院称,根据已付费用、肖像使用时间、游戏产品规模、受众等,并适当考虑对被告因疏于审查、而贸然使用马拉多纳肖像体现一定的惩罚性的前提下,对赔偿马拉多纳损失的数额予以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