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6月10日起,北京市将执行新的出租汽车价格标准,并对燃油附加费动态调整机制进行完善。
6日上午,市发改委、市交通委网站发布《关于调整本市出租汽车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按照通知,新的出租汽车价格为3公里以内13元,基本单价每公里2.3元。燃油附加费每运次1元。同时,调整早晚高峰期间低速行驶费和等候费,以及预约叫车服务费。调整后,本市租价水平与国内同类城市基本相当。
选定方案兼顾司机和乘客利益
5月23日,本市举办了“出租汽车租价调整和完善燃油附加费动态调整机制听证会”。据介绍,正式实施的租价调整方案,综合考虑了听证会参加人及社会各方面意见,兼顾乘客承受力和驾驶员增收,选择了调整幅度相对较小的2.3元方案,并将提前4小时以上预约叫车服务费由听证方案中的每次8元降低为每次6元。此前,25名听证会参加人中,23人同意涨价幅度相对较小的方案一。按照选定方案,除以上调整外,正式低速行驶和等候费每5分钟早晚高峰期间加收2公里租价(不含空驶费),其他时段加收1公里租价(不含空驶费)。其他空驶、夜间、合乘等收费办法不做调整。收费结算仍以元为单位,元以下四舍五入。
乘客每运次增支约3.3元驾驶员月均增收1400元
市有关部门介绍,在方案拟定、选择、及决策过程中,始终坚持政府、企业、司机、乘客四方共担原则。乘客每次打车支出有所增加,按当前本市出租车平均运距测算,乘客每运次平均增支约3.3元。驾驶员多劳多得,获得全部调价收益,按当前运营数据测算月均增收1400元左右。
企业不参与调价收益分配,承担计价器改装等费用,继续承担燃油补贴,分担未来油价波动风险,支付驾驶员社保逐年增加费用(未来年均每车将增长约120元/月),主体责任进一步强化。政府在继续承担部分临时性油补的同时,将加大调度站、扬招站及相关配套服务设施建设投入和运营费用,强化监管,提高出租车整体服务水平。
改造后的计价器功能进一步提升
据悉,此次出租车租价调整从2013年6月10日起实施,全市所有出租车计价器调整和价标更换约需20天。在6月10日至6月30日出租车计价器调整和价标更换期间,新旧租价并行,已调整计价器并更换价标的出租车按新租价标准执行,未调整计价器或未更换价标的按现行租价标准执行。计价器改造费用全部由出租车企业承担。
改造后的计价器功能进一步提升,既能将燃油附加费和预约叫车服务费直接通过计价器打印在1张发票上,也能为合乘乘客分别提供发票,进一步方便了乘客。
“不仅仅是服务升级,我们通过管理升级、服务升级和技术升级三个手段,不断提高出租车运力供给和服务水平。”有关负责人介绍。
据悉,在管理升级方面,通过优化现行燃油补贴方式,建立燃油应急补贴运力保障奖励机制,鼓励驾驶员多劳多得。部分补贴与驾驶员出车天数、月均工作时间、日均出车率等运营指标挂钩后直接发放,体现多出车多收益;部分补贴用于燃油变动应急补贴、运力保障奖励机制和雨雪灾害天气政策性车损保险。技术升级方面,计价器增加了为合乘乘客分别提供发票的功能,实现了多票分打,最多可为同时合乘的4位乘客分别提供发票,为出租车合乘方式的进一步推广提供了条件,有利于减轻乘客负担,也有利于提高出租车使用效率。
市政府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落实群众意见
此次出租车价格制定过程中,采取了电子邮件、传真、网上留言、价格听证会等多种途径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共收到意见建议322条,其中听证会参加人在听证会上提出意见建议105条,社会各方面通过电子邮件、传真及网上留言等方式共提出意见建议217条。
对上述意见建议,市发改委进行了认真梳理,涉及了价格标准、电招服务、计价器功能、扬招站设置、出租车进场费、黑车治理、交通管理和行业监管等多个方面。对此,市政府召开了专题会议,要求市有关部门逐条研究,并在工作中加以落实。按照市政府要求,市发改委已将相关意见建议以书面形式正式函告市交通委、市公安局、市质监局等部门。目前,部分意见建议已得到落实,如减少租价调整幅度、适当降低预约叫车服务费、鼓励合乘等方面已在租价调整方案中予以采纳。
“份钱”、“打击非法运营”等相关政策将陆续出台
4月中旬,为提高出租汽车运营效率和高峰时段出车率,增强出租汽车驾驶员职业吸引力和竞争力,运用经济手段促进出租汽车综合服务水平提升,市政府出台了《关于加强出租汽车管理提高运营服务水平的意见》(京政发[2013]13号)文件。
随后,《北京市出租汽车总量动态调控试行办法》、《北京市出租汽车电召服务管理试行办法》、《北京市出租汽车服务质量投诉处理办法》、《关于本市出租汽车调度站不再收取出租汽车进场费的通知》等4个具体政策先后出台。
市发改委表示,租价调整是综合措施中的一项,主要是运用经济手段,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增强出租车职业吸引力和竞争力,提高出租汽车运营效率和高峰时段出车率,方便乘客出行,为综合措施的落实创造条件。
下一步,市有关部门还将按照市政府统一部署,陆续出台有关“份钱”、“打击非法运营”、“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监管考核办法”等相关政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