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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称网友曝光“丁锦昊” 不构成侵权

来源: 北京青年报  
2013-05-30 08:2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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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到此一游’写进埃及神庙”事件追踪市一中院法官就相关法律问题进行解释———

  伴随南京学生在埃及古神庙上刻上“丁锦昊到此一游”,以及香港文汇报记者宋寅在敦煌壁画上刻上“到此一游”等一系列不文明行为的曝光,有关曝光“某某到此一游”特别是公开未成年涂鸦者的姓名是否构成侵犯当事人的隐私权引发争议。对此,市一中院民二庭的唐兴华法官昨天表示,曝光“某某到此一游”不构成侵权。

  涂鸦者刻自己姓名网友曝光不侵权

  唐法官告诉记者,认定侵权行为并据此承担侵权责任,需要四个构成要件: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连日被曝光的两起“到此一游”事件中,网友并不构成法律上的违法行为。因为涂鸦者在文物上刻画“某某到此一游”的时候,其已经将自己的真实姓名向不特定的第三人进行了公开,网友的曝光行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同时姓名并不属于隐私权的客体,所以网友的曝光不能认定侵犯了涂鸦者的隐私权。

  曝光和转发涂鸦者姓名顺应涂鸦者目的

  网友曝光“到此一游”的行为并不会导致损害事实的发生。依据隐私权的立法本意,只有权利人不想自己的如患有某种特殊疾病或私生活信息被第三人知晓的情况下,违规披露才会对权利人造成损害。然而在“某某到此一游”这类行为中,涂鸦者明确将自己的姓名刻在文物上,有的甚至自己披露了自己的工作单位、家庭住址、职业等具体信息,其在实施该行为的时候是希望第三人知道的,是想向世人宣告自己曾经来观光过的事实,更有一种炫耀的意思表示。因此其他网友将他们刻画的名字在网络上曝光、转发,也顺应了其目的,向更多人昭示了其到此一游的事实,并没有给当事人带来损害后果,所以网友公开“某某到此一游”的事实不构成对当事人隐私权的侵害。

  侮辱涂鸦者属于侵犯当事人

  唐法官提示网友,尽管披露“某某到此一游”本身不构成对隐私权的侵犯,但是如果网友在披露涂鸦行为时,发表有损涂鸦者人格的言论则另当别论,在文物上乱涂乱画诚然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也应当允许世人对此进行曝光和谴责。但是如果网友在评论时对当事人实施了侮辱人格、侮辱肖像等行为,则会造成对当事人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等人格权的侵犯。

关键词:丁锦昊责任编辑:尹琨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