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日,河北省石家庄市凯达运输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张志栋的代理律师透露,2月1日连霍高速义昌大桥垮塌事故一案的侦查期限,再次被河南警方延期。该事故调查的技术报告在两个多月前已作出,但该案涉及河南、河北和陕西三省,牵扯多部门的责任追究,因此多方仍在会商之中。
警方用足侦查期限
张志栋于2月2日,即义昌大桥垮塌的第二天,被河南省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一起被拘留的还有其合伙人张兵宽。义昌大桥垮塌,被指由挂靠于张志栋所经营的凯达运输公司的货车“冀A70380”违法违规拉载烟花爆竹爆炸所致。该货车司机石彦飞在爆炸中死亡。
两天后,凯达运输公司员工彭永清也被渑池警方刑拘。上述三人涉嫌的罪名均为重大责任事故罪。2月6日,三人又被批准逮捕。
“渑池县公安告诉我,张志栋等人的侦查羁押期限被延至7月6日。”张志栋代理律师王志荣说,这意味着,警方延期申请已得到了河南省检察院的批准,“用足了侦查期限”。
渑池县公安局刑侦部门一负责人证实,目前该案大部分侦查工作已经完成,预计将在6月份侦结。这位负责人同时表示,警方的侦查与安监等部门的事故调查同时进行,并不存在隶属关系。
调查报告仍在“讨论”
据悉,对“2·1”义昌大桥垮塌事故的调查,由国家安监总局、交通部和公安部等中央部委牵头,河南省安监部门等为主要调查方,涉案烟花爆竹的产地陕西省,以及运输车辆归属地河北省相关部门协助,相当于一个跨省联合调查。
因为事故调查报告直接决定了责任追究报告,所以三省各部门都在调查报告的形成过程中展开博弈。新华社3月26日报道称,河南省安监局事故调查组的技术报告初稿已经形成。3月25日下午,调查组会同河北、陕西相关部门人员进行了“最后讨论”。
然而,河南省安监局调查处一位工作人员称,直到5月初,“最后讨论”仍在进行,各方还进行了一次集体讨论。河北省系统一位官员更透露,在最近的讨论中,河北方面要求对垮塌桥面的建筑质量作出技术鉴定。
运管被指造伪证
工商注册资料显示,凯达运输公司成立于2005年,法人代表张志栋,经理及合伙人张兵宽。该公司经营范围为普通货物、集装箱和灌装货物的运输,并无烟花爆竹运输所应该具有的易燃易爆危险品运输资格。该公司的主要业务为:接受个体货车的挂靠,负责办理年检、二级维护、保险业务、货运证照等。
肇事司机石彦飞,于2011年4月购进肇事货车,并将车辆挂靠在凯达运输公司,双方签订了挂靠协议。
根据张志栋妻子张树坤的描述,在2月1日义昌大桥垮塌当天,张志栋就获悉,肇事车辆挂靠的是凯达运输公司。“当时没想到会把自己牵连进去,还想着说配合调查呢。”当晚,石家庄市运管处派人到凯达运输公司,指导张志栋等人连夜补做各种文书材料。
这些材料包括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机构组成、检查记录和应急预案等。“因为2月1日晚上做了一张安全生产组织机构的名单,张兵宽是安全生产办公室主任、彭永清是安全员,就把他们抓了起来。”张树坤说。张树坤提到的这种名单,签署日期为2007年6月15日,其中的安全生产机构成员明显造假。
挂靠定责有争议
凯达运输公司下面挂靠有400多辆货车,公司方和货车司机都证实,在该公司成立六年来,安全生产制度一来制订得很不完善,二来即使制订了也没人遵守。原因很简单,公司或车主之间纯粹是名义上的挂靠关系,只是为了方便办理报销和验车等手续,对货车出去拉什么货、又出了什么事,公司方几乎一无所知。
甚至,连运输公司必需有的停车场,也只是以一张租地合同的形式,存在于该公司工商资料的档案中。事实上,“张志栋从来没有租过停车场。”张树坤说。
所以,对石彦飞去陕西蒲城拉烟花爆竹一事,凯达运输公司在案发前一无所知。石彦飞家人也只是知道,其出河北的时候拉的是机器设备,一直等到警方上门,才知道他拉烟花爆竹出了事。
对车船等挂靠企业后所涉及的安全生产责任,网上有很多相关报道和论文等,大部分观点认为被挂靠企业不能成为主要责任人。河南南阳大货车司机、被誉为“货车司机维权第一人”的王金伍对此表示,货车挂靠运输企业,完全是运输管理等部门为了从货车上多收费、乱收费,而制造的一个中介机构。
“运输企业只收挂靠费,二级维护和年检费等,根本不管我们,也管不住我们。”王金伍说,一旦离开挂靠企业,个体货车司机很难办理年检和报销等手续。
凯达运输公司与石彦飞签订的挂靠协议规定,“因违法经营运输造成的一切后果,均有(由)乙方(石彦飞)承担。”但事实是,这并不足以保护该公司免受事故责任的追究。
辩护律师王志荣则对张志栋涉嫌的重大责任事故罪提出了质疑,因为该罪指的是“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王志荣认为,张志栋对运输公司的经营和管理,尤其其与石彦飞货车的关系,并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生产”和“作业”。“他肯定有责任,但不是刑事上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