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国务院批准,自8月1日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将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近日联合发出《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对相关税收政策作出进一步明确。同时,前期试点的相关税收政策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废止。
两部门相关负责人介绍,根据国务院进一步扩大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要求,通知新增了广播影视服务作为部分现代服务业税目的子目,规范了税收政策,完善了征管办法。
此次营改增试点从局部地区向全国推开,两部门对前期试点的税收政策进行了整合,并根据前期试点中反映的情况,对部分政策进行了调整和完善,形成了修订后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试点有关事项规定、试点过渡政策规定以及应税服务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规定等。
比如,在《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中,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应税服务、税率和征收率、应纳税额的计算、纳税期限以及纳税减免等进行了详细规定。在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中,进一步明确对个人转让著作权,残疾人个人提供应税服务,航空公司提供飞机播洒农药服务,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项目,免征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