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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霆要求旧案重审 曾因ATM故障多吐钱被判无期

来源: 中国广播网  
2013-05-24 09:0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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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许霆向广东省高院提出再审申请引发网友热议。

  2006年,许霆在广州因银行ATM取款机故障,获取17万5千元人民币,被指控犯盗窃罪,一审被判处无期徒刑,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激烈辩论从法庭延伸到高校、法律界、金融界乃至普通民众。许霆上诉后被改判为有期徒刑5年。

  2010年许霆出狱,当时没提申诉的事,生活已经归于平静。时隔多年申诉重审旧案,他的理由是什么?

  许霆表示,是一位新加坡网友的“私信”启发他用银行的法律规定分析案情,于是在与金融机构人员交流之后,他和网友一同绘制了幻灯片,一步步解构自己的申诉理由,他认为当初银行完全可以通过账户记录找到自己,知道钱的流向,就不能算盗窃,而是一次透支事故。

  许霆:不是一种盗窃,不是说钱丢了,只要它承认这个账户上走账。它就不会说这个钱丢了,不是这个钱被我偷了。当时银行一个合法的依据就是发一个追款通知单,如果我透支了,我多取钱了,然后追回我的钱。我在规定时间内不还,它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向法院起诉。这是它的合法依据,从银行的本质、制度来讲,这个其实就是一个透支事故。

  许霆的代理律师黄智鑫告诉记者,已将申诉材料送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律师的代理意见认为许霆无罪。

  黄智鑫:你柜员机出错,银行也应该承担风险、承担责任。盗窃等于银行把自己应该承担的风险给转移了。

  许霆称申诉的目的是为了把事实搞的更清楚。

  许霆:无罪是我的一个期望,也希望通过这次审理能把这个案子搞的更经得起历史的考验。

  许霆申诉的消息引发了网友的广泛热议,一方认同法院之前的判决,认为银行有错不代表许霆无罪。

  任珊珊:银行有错和许霆被判有罪也不能简单地对立起来,我们不能说银行有错的话许霆就会被判无罪。

  更多的人认为申诉是许霆的合法权利,对此表示支持。

  雷小饺:我还是比较支持许霆申诉的,我从新闻上看到,许霆这次不是为了赔偿、名誉,只是因为事实没有定论。我支持他这种自由,这也是法律给我们的一种权利。所以,凭这点我是挺他的。

  李媛:申诉可以,这也是对他知情权的一个了解,他自己想了解来龙去脉,我觉得没有必要非议他为了赔偿或是什么。

  诺宝儿:如果说现在法院认为他的申诉观点有证据支持,能改判或补偿的话,那也是一个司法进步吧。

  许霆申诉案的前景如何?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分析。

  陈卫东:这个案子在当时处理时一定是考虑到了这种案子的特殊性质,也考虑了社会的民意,所以在构罪的情况下,判五年已经是非常的轻了。已经是非常的慎重了,考虑了多方面的因素,这种案子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都做了兼顾。现在申诉,他有权利申诉,能不能申诉成功,还有待于司法机关进一步审查。

  许霆恶意取款事件始末:

  2006年4月21日晚10时许,许霆到位于广州市黄埔大道西平云路上的一家商业银行的ATM取款机上取款,在取款过程中他发现取款机系统出现错误,本想取款100元,结果ATM出钞1000元,而银行卡存款账户里却只被扣除1元。于是,许霆连续用自己的借记卡取款54000元。当晚许霆的同伴郭安山得知后,两人结伙频繁提款,等郭回住所拿了借记卡后,许霆再次用银行卡取款16000元,随后两人离开现场。4月22日凌晨零时许,两人第三次返回上述地点,本次许霆取款10万余元,连同前两次总计取款17.5万余元。事后,二人各携赃款潜逃。

  一审被判无期徒刑

  2007年5月22日,许霆携款潜逃一年后,在陕西宝鸡火车站被警方抓获。

  广州市中院审理后认为,被告许霆以非法侵占为目的,伙同同案人采用秘密手段,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遂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审改判5年有期徒刑

  2008年1月,该案被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鉴于这起案件是由于当时银行ATM机发生系统故障后发生,和有预谋或者采取破坏手段盗窃金融机构的犯罪有所不同,犯罪具有偶然性,主观恶意小。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对其在法定刑以下量刑,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假释出狱

  2010年7月30日,许霆因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积极改造且缴纳了罚金而获得假释出狱。出狱后,投身公益,搞普法宣传,自称在生活能够保证的情况下,要退还那17万余元。(记者孙莹实习记者张立)

 

关键词:许霆,ATM吐钱案,申诉责任编辑:杨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