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21日),记者从国家发改委获悉,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高等学校向所有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新入学研究生收取学费,学费标准的制定或调整实行属地化管理。各地今年8月底前出台当地研究生教育收费政策。
近日,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教育部联合下发通知规定,研究生学费标准根据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的一定比例,综合考虑培养层次、学习方式、学科特点、专业属性、办学质量、当地物价水平及受教育者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
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全日制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的学费标准,现阶段分别按照每生每学年不超过8000元、10000元确定。研究生学费标准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2014年秋季学期前入学的研究生仍执行原收费政策。
研究生因故休学、退学、提前结业或经批准转学等情况,高等学校应根据研究生在校实际学习时间、学习阶段,计退部分学费。
民办高等学校、中外合作办学单位招收研究生的收费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港澳台地区及海外华侨学生来内地接受研究生教育,与内地学生执行相同的收费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