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感情上说,医务工作者的这种愤怒可以理解;但从法律上说,拒绝为“医闹”看病并不合法——这不仅有违《执业医师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救治危重患者的义务,也不符合医务工作者的职业道德与伦理。
按说,医患关系是所有法律关系中信赖度较高的一种:对患者而言,他会高度信赖医生的专业判断,相信医生会为自己的生命健康付出最大的努力;即便最后诊疗没有达到预期,基于对医生的信赖以及医疗科学的风险与不确定性,患者也能表示理解。对医生而言,他肩负患者及其家人的信任,在诊疗活动中尽最大努力、发挥最高水平来救治患者,既不会治疗不足,也不会做过度治疗,更不会做无益治疗。
可如今,一方面,有些患者与家属不了解医疗活动客观存在的风险性与不确定性,只要患者没有达到其主观预想的效果,就认为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有过错,必须承担责任。甚至采取各种非法手段,扰乱正常的医疗秩序,甚至侵害医务人员的人身权益。据统计,由于患者对医学知识的不了解,对医疗期望值过高而引发的医疗纠纷占全部医疗纠纷的93.8%。
另一方面,个别医务人员在提供医疗服务的过程中态度冷漠,甚至在治疗中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有调查显示,因服务质量和技术水平存在问题而引发的医疗纠纷,占被调查的326家医院的将近三分之一,这些医院中曾出现过服务态度粗暴恶劣的将近一半。
导致医患关系紧张的原因有很多,如医疗资源供需紧张、医疗保障体制不完善、医务人员收入低,等等。现阶段导致医患关系紧张的一个重要的原因是,有关部门在处理对医患纠纷时没有严格依法办事、公正执法,而是出于惯性思维,以损害一方权益的方式来息事宁人。
医疗纠纷发生后,无论患者及其亲属是对医生和医院有误解也好,抑或故意无理取闹也罢,总是有一个正常的法律程序可供解决该纠纷——《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规对于医患纠纷的行政解决程序做了明确的规定;《侵权责任法》、《合同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也规定了对医疗损害民事赔偿的要件与程序。有关部门(卫生局、公安局、法院)应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公正处理。
可是,有些部门在医患纠纷发生后,要么敷衍塞责、推诿拖延,要么徇私舞弊、枉法裁判,一味偏袒医疗机构,导致患者利益受损。理性的受害人和亲属或许会采取申诉、上访、上告等方式来寻求解决问题,但也有些人会通过聚众闹事、殴打医务人员等方式,来维护自己正当的权益,或谋求非法利益。
对于“医闹”行为,公安等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制裁。但基于维稳等惯性思维,有关部门往往迁就退让,一开始就要求医疗机构尽快赔钱了事、破财消灾。
这种和稀泥的做法,不仅无法真正解决医患纠纷,还可能将医患关系拉入了一个“以暴易暴”的恶性循环当中。“谁敢闹,谁有理”、“闹得越大,解决越快,赔偿越多”等心理会让医患纠纷的解决离法治的轨道渐行渐远。
面对这种局面,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也开始需要采取各种“法外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如有些地方的医院聘请辖区的派出所领导担任法制副院长,有些医院对患者实施过度检查或一遇到稍有风险的手术就建议患者到更大的医院去等等,不一而足。正是在这种恶性循环的怪圈中,医患关系演变成了互相猜忌、相互敌视。
倘若相关部门在处理医疗纠纷过程中能严守法律程序,秉公办事,那么医患双方都不会有意见。对个别人试图逾越法律规范,用“医闹”等方法解决纠纷的做法,则要通过严格执法加以惩处。为了暂时的安稳,不分是非善恶,各打五十大板的解决思路,只能暂时平息事态,并不利于重构和谐医患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