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17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就食品安全标准和风险监测评估等工作专门下发通知,在再次强调要在2013年底前完成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清理这一时限的同时,要求对已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应当及时废止相应的地方标准。
-工作职责
卫生部门制订食品安全标准
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制订并公布食品安全标准,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等工作。
通知特别明确:今后地方各级卫生(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做好食品安全标准和风险监测评估等相关工作,对当地食品安全工作发挥技术支撑作用,同时加强与食品安全办和监管部门的沟通配合。对2013年卫生计生系统承担的食品安全工作任务,要细化工作方案,明确进度安排,确保任务完成。
-标准清理
应加强对地方标准跟踪评价
近期,国家卫生计生委多次针对食品安全标准提出要求。昨天下发的通知再次强调地方各级卫生(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认真抓好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制(修)订与清理以及企业标准备案工作。要求各地制(修)订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要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及其评估结果为依据,严格遵循工作程序,严把立项关,及时公布地方标准,加强宣贯和跟踪评价。
国家卫生计生委再次强调,“要在2013年底前完成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清理”的时限,要求对已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应当及时废止相应的地方标准。提出要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和政务公开,推进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跟踪评价,充分利用风险监测数据,全面收集分析标准执行情况、存在问题和有关意见建议,及时报告。并鼓励有条件的市、区县级卫生(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开展标准跟踪评价和备案工作。
-风险监测
食源性疾病应通报监管部门
对于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国家卫生计生委要求地方各级疾控机构作为承担风险监测任务的技术牵头和数据归口单位,统一汇总分析本地区监测数据并进行风险评估。
国家卫生计生委表示,地方各级卫生(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统一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出台的质控方案加强质量控制,各省级卫生(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组织质控工作专项监督检查。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和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继续按照相关职责分工,发挥好业务指导作用。
在食品安全监测方面,通知特别提出做好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尽快建立本地区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体系。经初步核实怀疑由食品生产经营行为引起的食源性疾病,应当及时通报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重要信息及时向国家卫生计生委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