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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借给他人出车祸 车主替无证驾驶者“埋单”

来源: 燕赵都市报 作者: 2013-05-17 09:0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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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桥东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保险合同纠纷。这起案件也给有车族提了个醒———车辆外借要谨慎,尤其不能借给无驾驶资格者使用,否则一旦发生事故,保险理赔会遇到麻烦。

  市民小王因在外地工作,将闲置的小轿车出借给亲戚所开办的公司使用。2012年11月,该公司工作人员张某驾驶该车外出期间,与他车发生追尾碰撞,致使两车受损,因无证驾驶机动车,负全部责任,赔偿对方车辆损失费3万元。

  小王称该赔款系自己支付,要求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给付3万元损失,并支付本车车辆损失费5000元,保险公司拒绝赔偿,小王将该保险公司起诉至石家庄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桥东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交强险合同中涉及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小王作为涉案车辆的被保险人,其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支付其本车车辆损失费的主张,不符合合同约定,不予支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九条均表明,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造成第三者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即使保险公司赔偿了受害者损失,仍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因此桥东区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小王的诉讼请求。

  本案的主审法官丛培君介绍,交强险制度的目的不仅仅体现在对交通事故受害人的保护,还特别体现了保障交通安全,保障道路交通中所有人员的生命及财产安全的意义。在此提醒车辆所有人在出借车辆时要严格把关,如明知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情况下亦出借车辆造成损害后果,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将与驾驶人按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义务。(记者蔡艳荣)

关键词:车祸,车主,无证驾驶,埋单

责任编辑:杨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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