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些官员的受贿案件中,通常不是官员一个人在“战斗”,他的妻子、儿子等直系亲属,情人、同学或老乡等特定关系人,往往也在其中扮演着重要角色,成为台前幕后的贪腐“亲友团”。近日,针对官员家庭成员或身边人参与受贿的现象,记者采访了市一中院刑二庭法官江伟。他透露,在类似的案件中,实际掌握财产的,多是官员的直系亲属,他们中的部分成为受贿共犯。
不少案件有前妻参与
江伟告诉记者,“亲友型受贿”案件占官员受贿案件的比例比较高,“如果再加上情妇、老乡、同学等,就我的经验来说,这类案件约占官员贪腐案件的30%左右,尤其是在级别较高、数额巨大的贪腐案件中。”江伟解释,由于证据的原因,很多家庭成员可能并不能被认定为官员贪腐案件的共犯,因此,实际中的比例可能会更高。
在这些案件中,与官员关系特别密切,或官员信任度高的人,如妻子、儿子,往往是主要参与者,而实际掌握财产的也是他们。江伟介绍,妻儿凡是被认定为受贿共犯的,不仅是因为其掌握赃款赃物,主要是因为其与官员具有通谋,有些是事前就参与策划的,有些是在事中加入的,但是都构成了共犯。“当然也不排除有些妻儿是在未知的情况下,被动接受财物的,这种情况一般不会被认定为受贿共犯。”江伟说。
从市一中院刑二庭审理过的案子来看,家庭成员参与受贿的,一般都是直系亲属,如妻儿,表亲类参与的比较少。值得注意的是,不少案件都有前妻的参与。“不过,这些前妻有些并不好断定她们是因感情破裂离婚还是因为其他原因,因为有些案件中,离婚是为了转移财产或是保护家人。”江伟说。
除了亲戚以外,还有官员的情人、同学、老乡等特定关系人,在一些案件中,也出现过情人掌握或部分掌握财物的现象,而同学、老乡等人在谋利的过程中多数是行贿人。
成立“扒皮”公司成新趋势
据江伟介绍,官员受贿,最直接也最普遍的方式,还是直接给财物,以“红包”、感谢费、过节费等名目。不过,近年来官员犯罪出现了一种新趋势,即官员的亲戚或身边人成立一个公司,官员利用自己的公权力,把工程项目分给这些关系公司,通过抬高价格,把公款揣入自己兜内。“我们把这样的方式称为‘扒皮’,这种行为根据细节的不同,有可能被认定为贪污或者受贿犯罪。”
江伟告诉记者,他审理过的国土资源部副司长沙志刚受贿案,就属于这种类型的案件。2005年,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开始,沙志刚作为二调办公室的成员,负责一些项目采购。他利用职务便利,让某公司中标了卫星影像图的采购项目,并要求中标公司将一些业务高价分包给自己同学成立的公司。而沙志刚则以占有干股分红的方式,从其同学的公司拿走数百万元的所谓分红款。这种表面上类似于商业活动的谋利方式,隐蔽性较高。
“很多官员有一个认识误区,都觉得自己从事了商业行为只是违纪,并不觉得自己违法。”江伟说,包括上面那个案例里的沙志刚,也并没有认清自己的罪行。此外,很多官员有一种心态,认为如果判轻一点也就认了,因为自己毕竟赚了一笔,但一旦判刑较重,官员反而会回到最初的状态,连罪都不认了。
由于贪污、受贿案件的量刑标准比较苛刻,因此,司法实践中,家庭成员构成贪污、受贿等案件共犯的,如果没有减轻处罚的情节,那么量刑对非国家工作人员的其他家庭成员也会非常严厉。例如某二审贪污案件,在某国企改制过程中,该单位副经理尤某将原国有公司的一笔10万元款项转到其妻子的另一家公司账户上,并让其妻子用公司的一张作废发票来平账。因妻子参与程度很高,无法被认定为从犯,同时,二人又都不具有其他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最终双双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
家庭成员犯罪认定较困难
由于现在官员犯罪的手段、形式越来越隐蔽,这类案子在处理上难度也较大,“关于家庭型犯罪的定性就常有争议,存在好几个罪名。”江伟介绍,一种是家庭成员和官员构成共犯;另一种是家庭成员可能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还有就是家庭成员利用官员的影响力受贿等。
在法律界,目前关于家庭成员参与贪腐的案件定性也存在争议。江伟向记者解释,一些家庭成员涉案的官员贪污受贿案,若要认定家庭成员拿到钱,证据是充分的;而若要认定其参与共谋、是共犯,那往往证据不足。“现实中,也不可能仅因拿到钱就推定家庭成员有罪,所以对家庭成员是否有罪的认定比较困难。”江伟举例,比如家庭成员跟随官员一起参加别人请的饭局,但不知道饭局的真正目的所在,类似这种情况就无法认定其有罪。而对此,舆论往往会误解,认为是放纵。但是从证据的角度,这样的认定才是客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