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宁德福安市法院14日披露,原福安精神病人疗养院副院长郑某,利用职务便利,在药品采购和开具处方过程中,非法收受药品销售方回扣款23余万元人民币,被判有期徒刑8年。
郑某,2009年1月至2012年4月间,担任福安精神病人疗养院副院长、药事委员会副组长,分管药品采购工作。
法院审理查明,郭某(另案处理)为使其经销的利培酮口腔崩解片(俗称“可同”)、盐酸文拉法辛胶囊两种药品顺利进入福安精神病人疗养院药品采购范围,与郑某商定按药品的采购量比例另行给付回扣款。之后,郑某交代陈某等医生尽量使用郭某经销的药品。
期间,该院共计采购“可同”49920盒、盐酸文拉法辛胶囊200盒,按事前约定的“可同”每盒1元回扣、盐酸文拉法辛每盒2元回扣的比例,郑某共计收受郭某给予的回扣款50320元。
另查明,郭某还与郑某约定按利培酮片、富马酸喹硫平片、茴拉西坦胶囊、丙戊酸镁缓释片、盐酸氟西汀胶囊、盐酸帕罗西汀片等药品每盒5元-14元不等的回扣比例给付回扣款。
期间,郑某利用其从事诊疗活动的职务便利,在开具处方时使用郭某经销的上述药品,共计收受回扣款185828.46元。
法院审理认为,郑某在药品采购和开具处方的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医药产品销售方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应以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以受贿罪判处郑某有期徒刑5年;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