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走过山西朔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大楼门前,这座大楼已投入使用。李新锁 摄
左图为山西朔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申请拨付工程款的文件,时间显示为2010年1月15日。右图为工程中标通知书,时间显示为2010年1月31日。李新锁 摄
“前一年年底工程开工,第二年年初拿到中标通知书。”这看起来违背常识,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第九分公司工程装饰部经理何虎生却做到了。
作为曾经的施工方,何在“中间人”的斡旋下,于2009年拿到山西朔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消防交警办公楼(简称“朔州开发区公安大楼”)装修工程。本以为是受益者,时隔两年之后,因为“中间人”涉嫌伪造文书卷走工程尾款,如今,何认为自己又莫名成为受害者,“政府工程在招投标、结款方面,均存在漏洞。”
施工近四个月后拿到“中标通知书”
5月10日,在山西朔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内,2010年8月投入使用的朔州开发区公安大楼矗立在街边,公安、消防、交警聚集一处办公。
何虎生告诉中新网记者,2009年,他所在的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通过中间人田亮拿到朔州开发区公安办公大楼装修工程。此前,他在朋友的聚会宴席上认识田亮。田亮找到他,称自己可以通过关系拿到朔州开发区公安大楼装修工程,但没有工人、技术组织施工,希望由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承接此项工程。
在此期间,何虎生曾在田亮的邀请下考察朔州开发区公安大楼装修工程,由此“相信田亮的能量”。
2009年10月初,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顺利进驻工地,开始对大楼外立面、办公楼室内、员工食堂等进行装修。2009年底,朔州开发区公安大楼外立面、管网电缆安装工程竣工。
何虎生介绍,施工期间,田亮一直在帮忙协调施工方和当地政府部门之间的关系,并实施了部分外围工程。为答谢田亮,何虎生共支付其“辛苦费”和工程款共计280余万元。
在一份由山西朔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出具的公文中,投资评审中心介绍,2009年12月,投资评审中心对朔州开发区公安大楼装修工程进行现场核实,核定朔州开发区公安分局办公大楼外墙石材、室外工程形象进度款及室内地面石材预付款,共计165万元。公文的落款时间为2010年1月11日。
2010年1月15日,朔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向朔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领导请示支付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工程款165万元。在文件中,朔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明确由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承建的朔州开发区大楼外立面装修及管网安装工程已于2009年12月18日竣工。文件里有朔州经济开发区党工委书记吴会明、时任财政局长麻祥等人的签字批示。
据何透露,施工从2009年10月初开始,但直到2010年1月27日,相关各方才在朔州中苑宾馆补开了招标会。山西朔州经济开发区监察局、建设局、公安分局等部门均出席参加。记者见到了这份落款时间为2010年1月31日的《中标通知书》,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以999万余元中标。
2010年4月13日,甲方朔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和乙方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签订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自2010年2月1日开工,于当年8月20日竣工。
“中间人”支走尾款建筑商报警
何虎生说,因为田亮和朔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官员比较熟悉,所以公司委托田亮负责联络、协调事宜。2011年10月,田亮持一份“委托支付证明”,将工程尾款284万余元转移至山西省临汾市古县一家建筑安装公司名下,此后便不知所终。
在这份委托支付证明中,田亮以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名义声明因原银行账户发生经济纠纷,申请山西朔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公安局将284万余元转付至古县一家建筑公司。落款有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和山西建工集团总承包公司两枚印章。
发现田亮以公司名义领走工程尾款后,何一方曾多次和山西朔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相关部门协商、沟通未果。2012年5月22日,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以田亮私刻公章、骗取工程款为由,向朔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报案。
6月14日,朔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委托山西省公安厅科技处对田亮“委托支付证明”中的两枚公章进行鉴定。
山西省公安厅第二天便做出鉴定,认定田亮“委托支付证明”中的两枚印章和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出具的印章不符。
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认为,在和工程有关的所有书面材料中,除了《财政集中支付申请单》以外,没有一处由田亮签字。合同及履行合同中形成的工程变更、验收、竣工材料中,均明确代理人为何虎生。此外,公司从未给田亮任何口头、书面授权,也没有给其出具公章、文件,山西朔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仅凭田亮手里的一张“委托支付证明”就支付巨额公款,“工作严谨程度让人生疑。”
法律人士称工程涉嫌违反招投标法
面对质疑,2012年11月12日,朔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和山西朔州经济开发区财政局委托山西业盛律师事务所回函称,委托付款属建筑施工结算行为中的常见方式,田亮持以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名义出具的委托函已将合同尾款转走。在司法部门调查核实、裁决前,不能再向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重复付款。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山西三晋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学良介绍,从现有情况看,田亮涉嫌违反上述法律规定。
记者来到朔州市公安局刑侦支队,警方表示,田亮涉嫌私刻公章、诈骗工程款一案目前已移交至朔州市检察院。
而就朔州开发区公安大楼未招投标先开工一事,记者采访当地相关部门,连续多日联系朔州经济开发区党工委书记吴会明、原财政局长麻祥等人,并说明采访意图,一直未获答复。
对此王学良律师表示,按照《招投标法》的相关规定,工程施工招投标要经过公布招标通知、投标资格审查、开标、评价、定标等环节,待招投标程序完成,双方签订合同后,方可施工。上述情况中,施工方开工时间、请示支付工程款时间、中标通知书下达时间,存在明显漏洞,涉嫌违反《招投标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