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6日,记者获悉,日前,赣州市于都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藏獒被车撞死亡引发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计人民币16.67万余元。
2010年8月3日,被告肖某驾驶赣B16XXX号车从赣县往于都县方向行驶,途经323国道于都黄坳路段时,与原告养的藏獒(4岁半的成年獒)相撞,造成藏獒当场死亡。2010年8月13日,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肖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肖某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因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被告赔偿损失300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购买藏獒所支付的费用,豢养藏獒期间所支出的饲养费用、卫生防疫费用以及所付出的劳力,均属于原告的直接损失,被告应当予以赔偿。但原告豢养藏獒属于看家护院性质,并非用于经济用途,故其配种收益具有不确定性,法院不予支持,遂作出以上判决。(易俭国 记者 朱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