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法官枉法”还是“团伙作案”?——广东省东源县伪造判决书事件调查
不允许挪用的社保基金被拿去投资,导致亏损308万元无法收回;本该追究责任的公务人员逍遥法外,却有司法人员伪造判决书对“窟窿”资金进行“依法核销”。
这就是发生广东省河源市东源县的荒唐事。经举报,经手伪造判决书的县法院副院长已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
事件背后,究竟是法官个人行为还是当事人集体行为?新华社“新华视点”记者进行了追踪采访。
政府明令禁止,官员明知故犯
记者调查发现,1996年以前,东源县社保基金总共借出600多万元。借款单位多数是与当地政府“沾亲带故”的企业或机构。
这些钱,有的借给了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的下属企业,如县社保实业公司、县劳动局劳联公司分别借款30万元、49万元,其后这两公司法人代表不知去向;有的借给了“国字头”企业,如康泰制药厂借了50万元解决配套生产资金缺额问题;河源松香厂、河源水泥厂分别借了10万元、88万余元;有的被有关部门挤占挪用,如河源市劳动局挤占挪用17万元,县劳动局下属单位挤占10万元用于建设培训设施。
相关会议纪要显示,借款企业纷纷亏损、破产或关停后,东源县社保基金共有11笔308万元无法收回。作为一个欠发达农业县,这是一笔不小的资金。
被人举报后,记者向时任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局有关负责人核实,得到的答复是:“当年对社保基金的管理没有那么严格,拿出部分社保基金投资运营,保值增值,是政策允许的行为。”
然而,记者查询文件发现,早在1993年,劳动部发布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管理规定》指出:“各级社会保险管理机构不得经办放款业务,不得经商、办企业和购买各种股票,也不得为各经济活动作经济担保。”所谓的保值增值方式仅限于买国库券及国家银行发行的债券,委托国家银行、国家信托投资公司放款。
可见,东源县相关部门挪用社保资金的行为,是违反上述国家规定的。根据有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挪用养老保险基金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要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