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雨花台区某一大型工地,今年1月8日发现两座六朝古墓,3月26日,当考古专家入场时发现古墓已被毁,另发现的4座六朝古墓,也被施工方连夜铲平。
六朝古墓被毁,这已经不是第一次。光是在南京,见诸公开报道的在近几年之内就有数起:2006年4月施工方封锁大门铲平六朝古墓;2007年7月南京秦淮区一工地,近10座六朝古墓一夜被毁;2011年南京“将军山”文物级墓葬地,被开发商和施工方强行毁坏。
珍贵文物人为被毁的事例也不独南京所有。有2000年历史的古城长沙,其“走马楼、柑子园、营盘街等这些老街,短短几年就只剩下一个名字”,刚被文物部门定为“不可移动文物”的民国名医刘建勋“予园公馆”也一样遭遇厄运。
大量文物古迹被肆意毁坏,其动机非“反文物”的意识偏执,恰恰是文物保护和文物市场发展“双增强”之时。我们也注意到南京出台了施工前先进行文物考古的规定,南京在文物执法上也算尽了力。然而,貌似强大的文物保护网罩不住文物,令人反省。
一个直截了当的原因就是违法成本与违法获利的巨大反差。按现行法律,文物被毁的最高代价是罚款50万元,这个几乎买不到一线和某些二线高房价城市一间厕所的罚款,与其说是震慑施工方和开发商的处罚,还不如说是动辄数十亿合同金额的施工项目毁坏文物的许可证。
法律目的最终倒逆,被保护的成了被伤害的。面对珍贵文物屡次被毁的事实,文物保护法必须改革,以适应新的形势。
首先,文物毁坏的主体往往是财力物力庞大的开发商,开发商与施工方往往构成雇佣关系,施工方的行为也相当于是开发商的行为。确认毁坏主体,明确替代责任,把法律的绞索套在开发商身上,让他无法再把责任推给临时工,推给施工者。其次,由现有50万元封顶的行政处罚,改为与开发商项目投资额挂钩的“累进罚款制”,项目投资额越大,罚款越重,让其付出把法律当儿戏的沉重代价。
最后,既然文物产权归于国家,国资代表机构就应跟进,代为提起民事损害赔偿,文物保护不能仅靠行政处罚的行政责任网。如有必要,应启动针对开发商和施工方法定代表人的刑事替代责任追究制度,形成最终追索的震慑,让躲在幕后的操纵者和主使者,真正为故意毁坏不可修复文物付出个人自由的代价。
和静钧(西南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事务学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