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一桩特大地沟油案作出一审宣判,法院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李明现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500万元,作案工具、赃款予以没收。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2010年8月至2011年5月,被告人李明现从李发强经营的重庆市永川区冠南锋烁油脂厂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购进地沟油676.61吨。地沟油经与正品菜油勾兑后,充当菜油全部销售到遵义市中心城区及周边县市的粮油经销商、食品厂、餐馆等处,共销售576.55吨,销售金额500余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李明现在粮油经营过程中,明知是地沟油而予以销售,销售金额500余万元,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情节特别严重,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