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昨日(3月22日)就《幼儿园工作规程(修订稿)》(下称“意见稿”)开征意见,意见稿规定,有犯罪记录者和精神病史者不得在幼儿园工作。此外,不得以任何形式提前教授小学内容;幼儿园应当投保校方责任险。
据了解,我国现行的《幼儿园工作规程》是1996年3月9日由原国家教育委员会第25号令发布。近年来,幼儿园教育不断出现热点事件,超前教育、虐童等事件时有发生,旧的规程有许多条款有待修改。
意见稿规程对幼儿入园年龄不再局限于“3周岁至6周岁”,而是“已经满足适龄幼儿入园需要的地区,可将入园年龄适当向下延伸”。幼儿园每年秋季招生,平时如有缺额,可随时补招。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部队设置的幼儿园,除招收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子女外,有条件的应当向社会开放,招收附近居民子女入园。幼儿入园前,应当按照卫生部门制定的卫生保健制度进行体格检查,合格者方可入园。幼儿入园除进行体格检查外,禁止任何形式的考试或测查。
意见稿对幼儿园总人数也做出规定:幼儿园规模应当有利于幼儿身心健康,便于管理,一般不超过360人。幼儿园可以按年龄分别编班,也可以混合编班。幼儿园不得设置学前班。
幼儿园实行收费公示制度,收费项目和标准向家长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与新生入园相挂钩的赞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