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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实施细则出台

来源: 石家庄日报  
2013-03-19 14:3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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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我市制定出台了《石家庄市城镇居民大病(大额)保险实施细则(试行)》,城镇居民自付医疗费用数额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部分的合规医疗费纳入大病保险保障范围,年度起付标准暂定为23000元。

  细则明确,城镇居民大病(大额)保险保障范围为,居民基本医保支付居民住院、门诊诊疗(特殊病病种、急诊抢救病病种、白内障超声乳化加人工晶体置入术)费用后,自付医疗费用数额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部分的合规医疗费纳入大病保险保障范围。

  大病保险费,从征缴的居民基本医保基金按规定标准计提(2013年度从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费中计提,不足部分从居民基本医保基金计提)。

  大病保险基金赔付保障对象个人自付医疗费的年度起付标准,参考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确定,2013年暂定为23000元。

  赔付比例:大病保险医疗费结算年度与居民基本医保相同。按医疗费结算年度计算,保障对象个人自付医疗费数额在起付标准及以下的,大病保险基金不予赔付,超过起付标准部分,按自付医疗费用额度分段确定赔付比例,起付标准以上至30000元部分赔付50%,30000元以上至60000元部分赔付53%,60000元以上至90000元部分赔付56%,90000元以上至120000元部分赔付60%,120000元以上至最高赔付限额赔付65%。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居民大病保险赔付最高限额为18万元。

  大病保险基金纳入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大病保险基金,坚持“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原则,超出承办合同约定盈利水平的结余款项,返还市级经办机构,结转下年度使用。大病保险基金因政策调整所致亏损,由市级人社、财政部门与市级承办机构本着平等协商、惠民务实的精神提出解决方案,报市政府审定。其他原因造成的亏损,由承办机构负担。同时建立结余及政策性亏损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细则规定,保障对象大病保险的医疗费,应由个人负担的,本人与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应由大病保险基金负担的,医疗机构记账结算。保障对象个人垫付大病保险的医疗费,及时到同级经办机构审核报销。

  我市将与承办机构签订合同。承办机构不得利用经办大病保险之便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其它商业保险产品。并对因管理大病保险获取的个人权益记录信息承担保密责任。

  本实施细则有效期至2014年12月31日。凡享受大病保险待遇的保障对象,不再享受石政办发〔2011〕55号文件附件《石家庄市城镇居民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规定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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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居民就诊“一卡通”今年全市推广

  年内发卡100万张

  记者昨天(3月18日)从市卫生局获悉,2013年,我市将重点加强卫生信息化建设,全面推行居民健康卡就诊“一卡通”,年内发卡100万张。同时开通居民健康网站,让持卡人随时能够查询自己的健康信息,并享受健康档案服务。

  居民健康卡是一张计算机可识别的CPU卡,该卡集新农合一卡通、医疗机构就诊卡等于一身,可记录一个人从生到死的所有医疗信息,可用于居民在医疗卫生服务活动中的身份识别、基础健康信息存储、跨地区和跨机构就医、费用结算和金融服务等。我市自2012年10月启动居民健康卡就诊“一卡通”试点以来,先后有市八院、市三院、市一院、市四院和正定等县(市)医院开通“一卡通”服务,收到良好效果。

  作为全省试点,今年我市将稳步推进居民健康卡的发行应用,健全组织管理机构,搭建居民健康卡服务应用及运行管理软硬件环境。以新农合参合农民、新生儿(儿童)、职业病高危人群、无偿献血者4类重点人群和大型医疗机构应用为重点,推进居民健康卡的应用,年底前实现免费为市民发放100万张居民健康卡的目标。

  此外,卫生部门还将继续完善新农合平台建设,实现省级系统纵向与国家、市、县级新农合系统对接,横向与省政府大医保系统对接。

关键词:大病保险,医保责任编辑:燕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