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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出台新规:空气重污染时机动车将尾号限行

来源: 燕赵晚报  
2013-03-05 10:0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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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河北省人民政府下发《河北省空气重污染应急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明确,将我省空气重污染分为三级:重度污染:201≤AQI≤300;严重污染:300<AQI<500;极重污染:AQI达到500。

  通知中规定,应急预案应根据空气重污染级别,分级明确相应的污染应急措施,包括健康防护措施、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健康防护措施包括:提醒公众特别是易感人群减少或停止户外活动,中小学、幼儿园减少或停止室外活动,户外作业人员减少或停止户外作业;减少或暂停户外大型活动;加强医疗卫生应急工作;其他健康防护措施。

  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减少能源消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停车时及时熄火,减少机动车原地怠速运行;减少机动车日间加油;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排污单位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污染排放;其他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前提下,采取以下措施:加大执法检查频次,确保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重点排污单位减少或停止污染物排放;加强施工扬尘管理,减少或停止扬尘污染;延长道路保洁时间,增加洒水压尘作业频次,提高机械化清扫率;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停驶部分公务用车;加强公交运力保障,对机动车实施区域限行或尾号限行;气象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采取人工影响局部天气措施;其他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省、设区市环境保护部门和气象部门联合对空气重污染状况进行会商预警,并联合发布预警信息。应急预案应根据空气重污染级别,分级明确相应的污染应急措施,包括健康防护措施、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预警信息发布后,当地政府应及时启动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级别的应急处置措施。

  环境空气质量指数降至200以下时,应及时解除空气重污染预警,终止应急响应。

  通知要求,县级以上政府和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依法依纪给予处分。(记者杨琨) 

关键词:污染,尾号限行责任编辑:杨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