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省政府办公厅下发通知,要求认真做好2012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退伍义务兵和复员士官2月底前接收完毕。
我省规定,退伍义务兵和初级复员士官原则上由入伍前户口所在地接收。入伍时是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退出现役后不复学的,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接收。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由父母现户口所在地接收。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2年的,可由配偶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接收。对跨省或设区市易地安置的退伍义务兵和初级复员士官,需按程序报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方可接收。易地安置退役士兵享受与安置地退役士兵同等待遇。
省政府要求,做好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创业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城乡一体的原则,将国家规定的就业服务、教育优待、小额贷款、个体经营减免费用和税收等各方面优惠政策,调整适用于所有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其中税收优惠政策调整为,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接收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企业,3年内按企业实际新接收安置退役士兵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50%;对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并符合规定条件的,3年内限额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为每户每年8000元,最高可上浮20%。国有企业在新招用职工时,要拿出不少于招录人员数量5%的工作岗位,招录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严禁拒绝接收退役士兵或者限制、禁止下属单位接收退役士兵,严禁以劳务派遣等形式代替接收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