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在近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宣布,将于今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江西省遗体捐献条例》。这一地方性法规出台的目的之一,就在于推动民众逐渐接受遗体捐献的观念,从而遏制人体器官非法交易。
江西省卫生厅副厅长曾传美对《条例》内容解释说:“生前未明示不捐献遗体的人身故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等近亲属可以表示同意捐献其遗体。”
江西的努力,仅仅是一个缩影。此前,上海、山东、湖北等省市均已相继出台类似条例。为建立人体器官捐献体系、促进人体器官移植健康发展,2010年3月,卫生部、中国红十字总会还选取了包括江西在内的10个省市开展人体器官捐献试点工作。
“《条例》出台后,加上媒体的宣传,遗体捐献的人数肯定会不断增加。”负责遗体捐献相关工作的江西省红十字会秘书长戴莹说,根据美国等先进国家的规律,公众对遗体捐献的知晓度、认知率提高后,心理认同感和参与率也必将提高。
江西省红十字会常务副会长方娅表示,通常情况下,捐献一具完整的遗体,通过组织器官移植,可以救治上百名患者,捐献一对眼角膜组织,可以使6至8名眼疾患者重见光明。
据统计,截至2012年底,江西省遗体捐献登记志愿者已超过1000人,其中132人成功实现遗体及其器官、组织捐献。
戴莹说,目前中国等待器官移植的人数超过150万人,但能获得移植的仅为1万人,巨大的需求缺口为地下交易提供了空间。
几乎就在《江西省遗体捐献条例》公开亮相的同时,江西鄱阳县4名被告因组织10多人卖肾,被当地法院以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至4年。江西景德镇市10名犯罪嫌疑人也因通过民营医疗机构非法摘肾18例,即将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这两起案件只是去年公安部在全国18个省市开展集中行动,严厉打击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犯罪以来的成果之一。
在这场统一行动中,中国公安机关共打掉组织出卖人体器官“黑中介”团伙28个,抓获犯罪嫌疑人137名,其中非法行医人员18名;解救活体器官提供者127名,铲除移植器官“黑窝点”13处。
早在2007年,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就严格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器官,不得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的活动。
2011年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也明确规定,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然而,暴利的驱动让犯罪团伙不惜铤而走险。事实上,鄱阳县和景德镇市的“卖肾案”表明,卖肾所得的绝大部分利润会被“黑中介”、团伙头目、手术医师、麻醉师等众多人员瓜分。
中国严厉的打击行动,已经有力地遏制了此类犯罪的蔓延。但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仍需打击犯罪和引导民众器官捐献“双管齐下”。
中国社会学会常务理事王明美认为,要从源头上遏制非法器官交易,在加大打击犯罪力度的同时,还应完善法律法规、加强舆论宣传,建立健全器官捐献体系,唤醒民众器官捐献意识。
“通过地方立法,对遗体捐献活动进行了比较系统全面的规范。”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胡振鹏说,当务之急,是要提高遗体捐献知识的普及率、社会对遗体捐献的认知率和公众对遗体捐献的认同率。
对此,中国政府也已下定决心。2012年发布的《中国人体器官试点工作总结会宣言》提出,将根据中国的社会文化背景,逐步建立符合当前中国社会经济发展阶段的人体器官捐献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