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日下午,连霍高速河南义昌大桥坍塌事故现场指挥部公开了10名遇难者身份信息,并通知家属认领。鉴于目前事故调查和责任认定尚在进行中,事发地政府已决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赔偿金统一按照城镇居民标准先行垫付。但是,指挥部没有公布赔偿标准的具体数额。
10人中男性8名女性两名,其中江苏籍5人、河南籍3人、山东籍2人。他们是:张春福,山东高密市人;冯俊科,河南平顶山市人;侯艳新,河南安阳市人;黄金义,河南潢川县人;董振功,江苏邳州市人;孙玉文,山东章丘市人;王高众,江苏南通市人;陈进云,江苏南通市人;王录洲,江苏东台市人;申裕兰,江苏东台市人。
记者了解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目前记者无法得知河南此次对事故遇难者的赔偿金是按照事故发生地河南省的标准,还是按照遇难者户籍所在地的标准。
如果是按照事故发生地河南省的标准计算,记者了解到,国家统计局河南调查总队发布数据称,2012年河南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442.62元,按20年计算,死亡赔偿金约为40.88万元。如果按照山东省的标准,2012年山东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5755元,按20年计算,死亡赔偿金约为51.51万元,与河南标准相差约11万元。如果按照江苏省的标准,2012年江苏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9677元,按20年计算,死亡赔偿金约为59.354万元左右,与河南标准相差约19万元。
1名遇难者家属孙某4日对记者说,,事发地政府工作人员说由他们先进行垫付赔偿,“最多能争取到60万元左右”。家属拿到这笔钱后,将追诉权交由当地政府代理,由当地政府帮家属向烟火炮竹生产运输企业、保险公司、高速公路管理公司以及政府相关部门追讨赔偿金,并向家属赔偿事故车辆及所载货物的损失,追讨赔偿金有可能用时半年甚至一年。
孙某还说:“善后赔偿工作组一位工作人员说,他很为我们惋惜。如果昨天(3日)12时之前签协议,就能额外领到5万元奖励;今天(4日)12时之前签,还能领到3万元奖励;过了(4日)12时,只能领到1万元奖励;过了明天(5日)12时,就1分钱奖励都领不到了。”由于金额数目分歧太大,孙某与善后赔偿工作组尚未达成一致意见。
一位律师告诉记者,按照法律规定,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承担死亡补偿费外,还应当赔偿护理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中国政法大学系统法学疑难案件中心主任调研员、北京市亿嘉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永杰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他认为肇事车辆所运载的烟火炮竹生产企业以及车辆所属的运输企业明知烟火炮竹属易燃易爆品,却违反国家以及河南省相关法规,故意将烟火炮竹用非专业车辆运上高速,从而造成遇难车主人身、财产等方面的严重损失,构成侵权行为,负有对死伤者的人身财物损失赔偿的责任。
此外,其他车主向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公司缴纳过路费,应得到安全的通车环境,然而事发路段高速公诉管理运营公司把关不严,未尽到注意义务,致使运载烟火炮竹的车辆违规上高速,应当为此次爆炸造成损失负有一定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