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踪蹲坑偷拍
一男子因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被拘役
办案检察官称,此类犯罪情节认定标准不一,致定罪困难
男子网上承揽“私家侦探”业务,以跟踪、蹲坑、偷拍等方式从事婚前、外遇等调查。经查,该男子非法获取公民户籍信息17条、公民车辆信息6条、公民手机话单信息3份、移动电话定位信息2份、住宿信息3条。
昨日,记者从郑州市中原区检察院获悉,这名“私家侦探”因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被法院判处拘役3个月,这是该院办理的首起涉及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案件。办案检察官表示,因对认定罪名的“情节严重”没有统一标准,且对此类犯罪行为难以取证,致使带来定罪困难,此类行为至今仍游走在法律边缘。
【生财“有道”】
干了两年“私家侦探”,挣来车子房子
今年32岁的王某是河南沈丘县人,2004年,王某婚后来郑州打工,最初在小区门口摆摊卖炸丸子。2009年底,王某在中原区一家写字楼注册成立了“郑州新邦特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一年后转做“信息调查”业务。不到两年光景,王某就靠“私家侦探”发家,买了车和房。2012年4月20日,接群众举报,王某因涉嫌非法获取公民信息犯罪,被警方抓获。
据王某供述,他为公司办了网站,介绍其业务范围和联系方式,如有人有婚外情等调查需求,双方达成一致后,他就对客户提供的被调查对象,以跟踪、蹲坑、偷拍等方式展开调查,有些信息则从“同行”处获取。
王某说,当前全国各地都有类似的调查公司,“同行”间会通过论坛、贴吧、QQ群等方式联系。“一些无法直接获取的信息,就在网上找同行帮忙。一般以每条25元的价格向他们购买人员、车辆等个人信息,对外则开价50元到80元不等。”
王某说,曾有个女孩网上与其联系,说她和有妇之夫刘某有感情纠葛,想找他查查刘某之妻有无婚外恋等行为,同时想让刘某之妻知道她和刘某的事,看她有何反应。王某通过网上交易,掌握了刘某之妻的相关信息,但此后再没联系上这位女孩,只得作罢。
“平时咨询的人很多,但真正找我合作的很少,也挣不到啥钱。”王某说。
【依靠网络】
非法获得公民信息,罪证却难取证
经查实,自2011年9月以来,王某非法获取敬某、汤某等5人的家庭户籍信息共17条,以及一些车辆和手机话单信息,这些构成了对王某定罪量刑的证据链条。然而,办案人员通过王某的聊天记录发现,其与客户通过网络邮箱传递个人信息,但该邮箱已被清空,无法查明其他非法获取信息情况。
“从其聊天记录、银行记录分析,王某应该还有其他涉嫌非法获取公民信息行为,但因其获取信息大多通过网络进行,难以取证。”办案检察官刘蓓蕾说,“几乎所有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案件,犯罪嫌疑人都以电子设备存储公民个人信息,一经删改、销毁,就造成取证难题。”
“此外,出售和非法提供公民信息的源头往往难以查获,大多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案件中的信息都是几经转手或直接购买于网络,犯罪嫌疑人也不知道信息最初的来源。因此,除一些户籍底卡、储户信息、新生儿信息等显而易见是从国家机关、金融、医疗单位获取的之外,对其他一些综合类信息及经修改的信息,办案人员很难从信息内容上判断其来源,给定罪带来困难。”
【司法实践】
情节认定标准不一,带来法律难题
“市场有需求,但法律并不认可。”这是王某归案后,对自己所从事行业的认识。
“当前,具有‘私家侦探’性质的调查公司,大多以‘商业或咨询公司’名义,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他们提供的服务,有的正当合法,有的则处在灰色地带。”据刘蓓蕾介绍,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是《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的新罪名,为打击“私家侦探”违法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要求“情节严重”,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对“公民个人信息”与“情节严重”至今没有统一标准,以及网络取证等难题,致使“私家侦探”行为仍游走在法律边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