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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内石市将新增保障房11万套

来源: 燕赵晚报  
2013-01-16 10:0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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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保障性安居工程政策理顺建管体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通知中明确,到“十二五”末石市城镇住房保障覆盖率要达到20%,2013-2015年全市需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11万套,其中2013年省下达石市的建设任务为3.8万套(廉租房1000套,公租房7000套,经济适用房2000套,限价商品房10000套,棚户区改造18000套),竣工3.6万套,分配入住2.2万套。

  棚户区改造禁止私自开建

  通知要求,棚户区(危陋住宅区)改造项目由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评定,经市危陋住宅区改建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辖区政府具体组织实施。辖区政府可直接实施,也可组织项目单位参与具体改造工作。项目地块实行统一规划,产权调换(安置)住房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应。产权调换(安置)住房用地上的房屋拆除完毕并满足规划要求的,可提前供应土地。

  棚户区(危陋住宅区)改造项目优先列入房屋征收计划及土地收储与供应计划。棚户区(危陋住宅区)改造项目执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相关优惠政策。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加强监督管理,禁止私自开工和违法建设。

  限价商品房

  面积不超120平方米

  加大限价商品住房建设力度。限价商品住房套型面积控制在120平方米以内;集中建设的限价商品住房的平均销售价格由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核定,原则上不低于同一区域内或其他可比区域内可比类型商品住房平均市场价格的70%;限价商品住房供应对象为当地上年度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以下、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且符合限购政策的家庭;对于指定销售给经市政府批准的重点公益性项目所涉及的被拆迁或腾退家庭、重点产业的从业人员、专家等特殊群体的住房,经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建设计划后纳入限价商品房管理范畴。

  鼓励企业建公共租赁住房

  鼓励大中型企业在总用地面积7%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内,在不变更土地性质、供应方式及权属关系的前提下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鼓励人员密集且住房困难的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存量土地建设保障房。建设计划根据年度任务目标严格审批,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为宿舍型或单元型,建成后属于单位产权,严禁向个人和社会销售,禁止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办理个人分户产权。

  2385套保障房将进行销售

  尽快组织将2009年前入住的2385套保障房进行销售,在自愿的前提下,承租户可按财政评审的成本价购买有限产权,或按评估的市场价格优惠20%购买全部产权,可一次付款或分期5年付款。每年按计划安排一定数量保障房适时销售。(记者杨琨)

关键词:保障房,竣工责任编辑:丁丽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