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下发2012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通知,规定
自主就业可享多项税收优惠政策
拒绝接收安置退役士兵将依法受处
日前,省政府办公厅发布《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2012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做好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创业工作,加大退役士兵免费教育培训工作力度,切实保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业。
无正当理由超过报到期限30天视为放弃安置
此次退役士兵接收对象为义务兵,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由于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的;服现役未满2年因政治、身体等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士官,服现役满8年、16年未被选取为高一级士官的;服现役满5年、12年因编制限制未被批准继续服现役的;年满55周岁或者服现役满30年以上本人申请退出现役的;超过本岗位规定最高服役年限的,因国家和军队建设需要退出现役的,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本人申请退出现役的,以及因现实表现、工作能力、身体状况等原因提前退出现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退伍义务兵和复员士官从2012年12月1日开始接收,2013年2月底前接收完毕。驻香港、澳门部队因士兵轮换需要,驻西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青海省玉树、果洛地区的部队因气候原因,退伍义务兵和复员士官需要适当提前或推迟离队的,经所在大军区级单位审批,并报民政部、总参谋部备案后,可以适当提前或推迟报到时间。其他部队的退役士兵,未经总参谋部批准,不得提前或推迟报到时间。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时间报到超过30天的,视为放弃安置待遇。
易地安置退役士兵享受与安置地退役士兵同等待遇
《通知》规定,退伍义务兵和初级复员士官原则上由入伍前户口所在地接收。入伍时是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退出现役后不复学的,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接收。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由父母现户口所在地接收。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2年的,可由配偶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接收。对跨省或设区市易地安置的退伍义务兵和初级复员士官,需按程序报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方可接收。易地安置退役士兵享受与安置地退役士兵同等待遇。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军地部门协调机制,形成工作合力;深入开展政策宣传,让士兵全面了解政策待遇,积极引导退役士兵参加教育培训;依靠各类技工院校和培训机构,积极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努力提高退役士兵就业和创业能力;创新教育培训形式内容,扩大“订单式”培训范围,试点组织异地培训,研究探索政府购买、委托社会公益组织或中介服务部门承办培训具体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