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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市出台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办法 每户每月3元

来源: 燕赵都市报  
2013-01-06 09:3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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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今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石家庄市民将按照新出台的《石家庄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今后,由个人缴纳的城市居民每户每月缴纳3元,办理暂住户口的外地进城人员每人每月缴纳2元。

  对于居民及暂住人口应缴纳的生活垃圾处理费,使用煤气、天然气用户的居民及暂住人口应缴纳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征收管理部门委托新奥燃气集团代收代缴;非煤气、天然气居民户应缴纳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征收管理部门委托相关物业服务单位代收代缴。

  机关、学校、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经营者等应缴纳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开设有银行账户的,征收管理部门与缴费单位签订缴费协议,通过银行定期收缴;对无银行账户的,专业收费人员与缴费单位签订缴费协议直接收缴。

  对拒不缴纳或弄虚作假少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城市环境卫生执法部门可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征收单位和征费使用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违反价格政策和生活垃圾处理费专款专用规定和有关财务规定,由财政、物价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并视情节对单位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生活垃圾处理费全面开征后,除清扫费和特种垃圾及物价部门批准的经营性收费外,其他与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无害化处理相关的收费一律停止征收。垃圾处理服务单位不得因收费方式的改变而影响垃圾清运、处理。

  对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户或持有特困证的特困户及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停产半停产企业在停产期间,学校在寒暑假期间,予以免征。

  凡具备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条件的县(市)、区矿,当地人民政府可结合本辖区实际,参照该办法组织实施。

  据悉,《石家庄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有效期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

  居民、学校、单位缴纳标准

  由个人交纳的:城市居民每户每月3元,办理暂住户口的外地进城人员每人每月2元。

  由单位缴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按上年末在岗职工人数(含临时聘用人员)计收,计收标准1.5元/人·月,普通高校、中等专业技工学校按在籍学生人数计收,计收标准0.5元/人·月。

  其他缴纳标准

  由经营者缴纳的:医院(不含医疗垃圾)、旅店、多功能宾馆、酒店(客房部分)按床位计收,收费标准3元/床·月(不足5张床的按职工人数计收,计收标准1.5元/人·月)。

  农贸、集贸市场按摊位计收,收费标准5元/摊·月。

  桑拿、洗浴、美容美发、休闲娱乐等场所按经营面积计收,收费标准0.8元/平方米·月。长、短途客运车辆(不含客运企业)按座位计收,收费标准0.5元/座·月。

  商业零售企业按营业面积大小实行累进计收,收费标准:50平方米以下20元/户·月;50-100平方米0.6元/平方米·月;100-500平方米0.5元/平方米·月;500-1000平方米0.4元/平方米·月;1000-5000平方米0.3元/平方米·月;5000平方米以上0.2元/平方米·月;

  餐饮业按营业面积大小实行累进计价(含餐厨垃圾),收费标准:50平方米以下30元/户·月;50-100平方米1.0元/平方米·月;100-500平方米0.9元/平方米·月;500-1000平方米0.8元/平方米·月;1000-5000平方米0.7元/平方米·月;5000平方米以上0.5元/平方米·月。

  单位自运到指定垃圾场的,按每吨50元计收。

  单位和个人产生的建筑垃圾和渣土,按实际产生量计收,标准为:处理费5元/立方米,运输费15元-20元/立方米。

关键词:垃圾处理费,城市居民,石家庄责任编辑:丁丽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