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提出:“强化人大预算决算审查监督和国有资产管理、政府债务管理监督。”这对人大行使监督权、履行监督职责提出新的任务和要求。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加强人大预算决算审查监督和国有资产管理、政府债务管理监督职能,作为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完善国家监督体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任务,作出一系列重要决策部署。提出人大预算审查监督重点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预算审查前听取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意见建议、建立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制度、建立政府债务管理情况报告制度、加强地方人大对政府债务审查监督、实施联网监督、改进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机制以及修改预算法、审计法等一系列改革举措,人大预算决算审查监督和国有资产管理、政府债务管理监督工作得到有力加强和推进。同时要看到,这方面的监督制度机制和方式方法还需进一步完善,监督工作针对性和实效性还需进一步增强,监督职能作用发挥还需进一步加强。强化人大预算决算审查监督和国有资产管理、政府债务管理监督,有利于推动党中央重大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贯彻执行,推动增强国家重大战略任务财力保障,推动国有资产更好服务发展、造福人民,推动稳增长与防风险保持长期均衡,更好实现经济社会安全运行和高质量发展;有利于人大更好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监督职权职责,提高监督工作质量和水平,以高效能监督服务党和国家中心工作。
预算决算关乎经济社会发展方方面面,关乎人民群众利益福祉。要完善人大预算审查批准制度,深化人大预算审查监督重点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改革,加强预算决算全口径审查和全过程监管,强化对重要财税政策、重点专项资金、重大投资项目、转移支付、预算绩效等的审查监督。
国有资产是全体人民共同的宝贵财富。要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健全全口径、全覆盖的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制度,完善国有资产报表体系和经营管理评价指标体系,建立健全人大监督评价、跟踪督办、督促整改问责等机制。
政府债务管理是统筹稳增长与防风险的关键一环。要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依法推动政府严格规范债务管理,建立健全向人大报告政府债务制度机制,明确人大审查监督的程序和方法。要深入开展政府债务全过程监管,围绕政府债务规模、结构、资金使用、偿还能力等加强风险评估预警,提高政府债务资金使用效率。
人大监督是国家权力机关代表人民进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要认真落实党中央关于财政预算和国有资产管理、政府债务管理等部署要求,严格执行预算法、监督法等法律规定,做到正确监督、有效监督、依法监督。要发挥人大代表作用,充分听取人大代表意见和建议,主动回应人大代表关切。有关国家机关要依法按规定及时通报工作情况、提供信息和资料,确保数据、报表、材料真实可靠,维护人大监督的公信力和权威性。要丰富和探索监督形式,推进联网监督工作,用好听取审议工作报告、开展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专题调研、办理群众线上线下来信来访等,提升监督实效。要深化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跟踪监督,推动建立健全整改长效机制。要完善人大监督同纪检监察监督、审计监督、财会监督等的贯通协调机制,形成监督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