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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期间4s店提供代步车,客户将车转借朋友开发生事故谁担责?

来源: 扬子晚报  
2024-06-19 16:2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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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汽车已成为人们生活和工作的重要代步工具。当车辆出现故障或事故通常会选择4S店维修,店方也会根据需求提供临时车辆给客户代步,可一旦驾驶这类代步车出现交通事故,责任该如何承担呢?近日,南京鼓楼法院审理了一起此类案件。

  当事人小花(化名)的一辆宝马轿车出现故障,便送去某4s店进行维修,由于维修时间较长,4s店向小花提供了一辆临时代步车(该车已由4s店向保险公司投保了车损险)。小花与4s店签订了代步车使用协议,约定“客户方本人系代步车的唯一驾驶员,不得将代步车交由除代步车的唯一驾驶员外的其他任何人驾驶,且需持有有效机动车驾驶证,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客户方自行负责。”

  其间,小花将该车借给了好友芳芳,芳芳在驾车进出地下车库时操作不当撞到了墙,导致车头受损。随后小花与4s店联系,并向保险公司报案和报警。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驾驶者全责。

  “很遗憾,本次事故属于车损险条款中约定的免责情形,我们无法进行理赔。”

  “可是我们光修车就花了近十万,还不算车辆贬值呢!这事整的,总要有人买单吧......”

  保险公司拒赔后,4s店转而向小花主张损失,并将其诉至法院,法院依法判令小花赔偿4s店车辆损失8万余元。自知理亏的小花在向4s店赔付后,认为该笔赔偿款应当由保险公司按照合同进行理赔,便一纸诉状又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本案中,4s店为案涉代步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双方系保险合同关系。4s店将该车辆出借给小花使用,双方系借用合同关系。小花在借用车辆期间造成车辆损失时,4s店可以依据保险利益原则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也可以依据借用合同约定向小花主张赔偿。小花基于违反借用合同的约定向4s店承担赔偿责任后,并不能成为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和享有案涉车辆的保险利益,其要求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赔付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小花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承办法官乔延彬认为,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它体现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害关系。机动车在借用期间,因实际使用人原因造成车辆损坏且保险公司具有拒赔情形时,车辆所有权人有权要求实际使用人赔偿,实际使用人在向车辆所有权人赔偿后,其因不享有对该车辆的保险利益,无权向保险公司追偿。

  现实生活中,因租赁、借用等情形,使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的情形较为常见,法官在此提醒广大车主,如确需出借或借用车辆,应当尽到基本的审查和注意义务,在确认使用人是否具有驾驶资格、是否存在妨碍安全驾驶情形的同时,也要对车辆保险责任范围等进行进一步了解和确认,明晰各方责任,避免不必要纠纷的产生。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二条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八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任国勇 通讯员 乔延彬 高明明)

关键词:安全,出行责任编辑:刘政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