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京市教委、北京市体育局发布《北京市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明确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体育中考等挂钩,不得以任何形式开设学科类课程内容。
试行标准规定,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中央”“全国”“国家”“国际”“世界”“全球”等字样,以免对公众造成误导;不得含有“大学”“学院”“学校”“高中”“幼儿园”“进修”“专修”等文字,避免与实施学历教育的各类学校名称相混淆。
线下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使用居民住宅作为培训场所,同一培训时段内,棋牌类体育项目每班次培训的人均培训面积不小于3㎡,其他体育项目每班次培训的人均培训面积不小于5㎡。
试行标准要求,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开设学科类课程内容。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体育中考等挂钩,以防制造社会焦虑。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线下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
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一次性收取或以充值、次卡等形式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或60课时的费用,且不得超过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