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网·冀云客户端讯(记者 蔡洪坡)近日,几则翻拍的不雅监控画面挑动着大众神经。在茶余饭后的闲谈之余,不雅监控画面事件背后的法律问题,也浮出水面——翻拍传播不雅监控画面是否触犯法律,又该承担何种责任?
10月5日,一段“虞山森林防火指挥中心不雅监控画面”的视频在网上流传,根据网传视频显示,监控视频时间,2023年10月5日下午5时48分左右;地点为苏州常熟森林防火通道(王石谷纪念馆西南)。画面里,疑似一对男女在户外发生关系。画面外,有人用话筒实时“评论”,周围还有人员附和。
10月8日,常熟市人民政府虞山街道办事处通报,经查,10月5日17时许,虞山森林防火队员林某在值班期间,违规拍摄不雅监控画面并转发,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目前,林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当值其他三名队员未对林某拍摄传播行为劝导制止,虞山街道已对三人进行停职处理,由街道纪工委进一步调查。
随着通告发布,视频拍摄传播者受到相应处理,该事件将逐渐淡出公众视野。但是留给公众的思考并未停止。有网友评论,尽管当事人行为不妥,但视频流传出来,对当事人是一种毁灭性伤害,应该追究翻拍者责任。
监控视频翻拍。资料图
在该事件中,拍摄监控画面的防火队员林某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显然林某已经触犯相关法律。
对此,河北方信(成安)律师事务所负责人闫玉龙分析认为,公民的隐私权受法律保护,未经他人允许,私自拍摄他人视频,已经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要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如果拍摄后又进行传播,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程度,可能会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情节严重的,还会触犯刑法,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闫玉龙表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如果拍摄的视频为不雅视频,则视频性质有可能会被认定为淫秽物品,再结合拍摄传播者的主观动机、情节程度、危害后果,可能会触犯《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三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分别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传播淫秽物品罪。”
现实中,随着网络、监控设备的不断发达,时常有一些不雅监控画面流出。日前,网友爆料重庆一中学校长和主任外出考察时在同房间过夜。网上流传的酒店监控画面锁定了二人在一个房间过夜。随即,教育部门调查后,对二人给出了相应处分。
网友在谴责当事人的同时,也不免沉思,酒店监控画面是如何流出,酒店监控是否可以任意调取?是否侵犯当事人隐私?
“酒店作为监控的管理者,显然有合理保管监控的义务,地方性法规或管理办法也都规定了酒店对监控的管理,一般情况下,非因办案需要,公共场所的监控不应泄露。酒店监控没有通过合法的法律途径调取,私自泄露已经侵犯了个人隐私,是要承担侵权责任的,还会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情节严重的,还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闫玉龙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