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28日),北京市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和新修订的《北京市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条例》和《办法》分别明确:电动自行车需登记挂牌才可上路,非标电动自行车将禁止销售;电动平衡车、滑板车等器械禁止上路行驶。两项规定均将于今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未纳入产品目录不得销售电动自行车上路需上牌
《条例》规定,购买电动自行车的市民应当自购车之日起15日内到交管部门申请登记,取得行驶证和号牌后方可上路行驶。而所购车辆当为符合国家标准,在北京市产品目录内的品牌车辆。
已经买到的不合标电动自行车该怎么办呢?《条例》规定,对于已经购买了电动车,但因为不符合相关规定无法登记的,将发放临时标识,并设置三年过渡期,过渡期内上路行驶需悬挂临时标识。过渡期满后,不上牌不得上路行驶。
对于未经登记便上路行驶的电动自行车,将对驾驶人处20元罚款。
对于使用临时标识,三年过渡期满后仍上路行驶的,将扣车,并对驾驶人处1000元罚款。
对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其它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号牌以及临时标识的,将对驾驶人处1000元罚款。
对私自改装电动自行车、驾驶上路的,对驾驶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共享单车“坟墓”可依法处理
据不完全统计,北京共享单车投放数量已达190多万辆,一些弊端开始显现,《条例》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实施总量控制”。
企业应当按照要求,将自行车动态总量、重点投放区域动态总量、承租人信用惩戒信息、自行车停放位置信息,以及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信息实时、完整、准确接入北京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行业监管和服务平台,并协助公安交管部门核实确定违法行为人。
违反相关规定的,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可约谈企业相关负责人。拒不改正的,可限制车辆投放,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针对共享单车被弃于河道、企业私自投放、企业撤出后遗留等情况,相关主管部门、基层政府清理了大量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要求企业认领但多数未得到回应。据此,《条例》规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采取行政措施的,应当告知企业及时接受处理。逾期并经公告3个月仍不接受处理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处置。
共享单车乱停乱放企业将被罚款
针对共享单车乱停乱放问题,《条例》规定: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设置、协调允许停放区域和禁止停放区域,并对禁止停放区域实行目录管理。
企业应当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规范承租人依法停放车辆。客户端应当显示承租人安全提示、自行车允许停放、禁止停放区域,以及有关惩戒措施。
此外,配置必要的管理维护人员,负责车辆调度、停放秩序管理和损坏、废弃车辆回收,及时清理占用道路、绿地等公共场所的车辆。
同时,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处理车辆性能、停放秩序等方面的社会投诉举报。
如果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影响行人和车辆正常通行,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告知企业及时采取措施规范停放。对情节严重,且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可立即将违法停放的自行车搬离现场,并对经营企业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对于共享单车押金难退问题,《条例》规定,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押金、预付金管理制度,将押金存放在北京开立的银行资金专用账户。承租人申请退还押金时,应当及时退还。
快递、外卖送餐车将另行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修改后的《办法》还增加了快递外卖企业的法律责任。其中明确,违反相关规定,未履行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约谈负责人,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禁止其机动车上路行驶,可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同时明确,快递、外卖等行业使用车辆的管理办法由北京市商务、邮政、交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行政部门根据行业发展特点和发展需求研究拟定,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
电动平衡车、滑板车将禁止上路
北京市交管部门表示,电动平衡车、滑板车在属性上既不是机动车、也不是非机动车,属于不能上路行驶的特定器械。
据此,《办法》规定,在道路上使用动力装置驱动的平衡车、滑板车等器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器械,并处200元罚款。
▌本文来源:央视新闻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