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河北省教育厅获悉,为推动民办教育分类管理、规范民办学校分类登记,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日前研究制定了《河北省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办法》,规定民办学校分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和营利性民办学校,由举办者自主选择,但是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不得转为营利性
根据办法,选择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按照事业单位法人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进行登记管理;选择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按照企业法人进行登记管理。正式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符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登记为事业单位;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到民政部门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
办法明确,民办学校法人属性一经确定,应保持稳定。选择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不得再转为营利性民办学校;选择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由举办者提出申请,可以转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并重新进行法人登记;非营利性民办高等学校和由省级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的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由省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或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民办本科高等学校办学许可证上除名称变更须经教育部审批外,其他事项变更由省人民政府核准。
●现有民办学校过渡期限为五年
办法指出,河北省对现有民办学校,依法设置五年过渡期,到2022年9月1日前,全部实现分类管理和登记。过渡期内,除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外,通过政策引导,由举办者自主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或营利性民办学校。在现有民办学校做出分类选择前,仍按原法人登记进行管理。
现有民办学校选择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到相应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或民政部门重新进行登记;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当进行财务清算,按职责权限由省级以下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机构依法明确土地、校舍、办学积累等财产的权属并缴纳相关税费,办理新的办学许可证,到相应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重新登记,继续办学。
办法规定,义务教育和非义务教育一体办学的现有民办学校,应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如非义务教育阶段选择营利,应对学校进行合理拆分,分别按营利性民办学校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重新办理办学许可证后,再按规定进行法人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