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高院改判一起生命权案

来源: 法制日报 作者: 2015-07-25 08:47:00
【字号: | | 【背景色 杏仁黄 秋叶褐 胭脂红 芥末绿 天蓝 雪青 灰 银河白(默认色)

原标题:青海高院改判一起生命权案

本报西宁7月24日电 记者韩萍 通讯员吴晓琴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二审改判一起生命权纠纷案。该案系在缺乏直接证据的情况下,以间接证据判断事实,根据经验法则、逻辑规则进行推定作出判决,依法维护当事人权益的典型案件。

2013年9月,何某失踪,15天后其尸体在黄南水电公司铁吾水电站泄水渠与隆务河交汇处打捞上岸。何某亲属认为何某掉入该泄水渠洞口并造成溺水死亡,诉至黄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向水电公司提出各类赔偿共计64余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何某死亡与被告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上诉至青海高院。

青海省高院审理认为,同仁县公安局仅对何某死亡作为意外死亡案件处理,未作进一步调查,与何某生命权相关的损害事实、侵权行为等均缺乏直接证据,处于不确定状态。但结合已知的基础事实,运用经验法则、逻辑规则以及合理排除何某尸体打捞地与隆务河交汇存在其他渠道等,可以推定何某从泄水渠掉入及死亡的事实;水电公司作为该泄水渠的管理者,未能提交按规定尽到科学合理防护、设置警示标志等义务的证据,也未就本案的基础事实、推定事实提出反证。根据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水电公司应对疏于管理、怠于履行维护、管理义务承担法律责任。

青海省高院支持了上诉人的合理诉求,依法判决黄南水电公司铁吾水电站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扶养费等共计15余万元,并在判决书中详细阐明对案件事实的推定过程和理由。二审宣判后,当事人均服判。

(来源:法制日报)

关键词:高院,生命权,改判,水电公司,原告,推定,逻辑规则,二审,水电站,

责任编辑:jockbang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