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清:“有安徽准生证被贵州责令引产”的问题
贵州荔波县高中女教师覃谊,今年初与现任丈夫结婚。两人都属再婚,之前各自育有一孩,但作为再婚家庭,她希望与丈夫拥有一个共同的孩子。她与再婚丈夫的户籍分别在安徽黄山和贵州荔波,根据安徽的生育政策,覃谊符合生育二孩的条件,夫妻俩在安徽办理了生育证。但近日,她收到荔波县教育局和人口计生局联合下发的通知,责令其在5月31日前自行到医院作终止妊娠手术,否则将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开除公职处分。(5月18日澎湃新闻网) 两省的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不同,造成覃谊符合安徽省生二胎条件,却被贵州方面责令终止妊娠,可以说是“神仙打架凡人遭殃”。从表面上看,这是一个具体计生政策的问题,或者说是两地政策不同的问题,解决之道是将较严苛地方的政策修改得与较宽松地区一致。但是,且不说一个省会否为个人修改政策,即便可以,也是治标不治本。“有安徽准生证被贵州责令引产”,真正的问题是社会改革和管理。 其一,为什么覃谊可在安徽办生育证,却又要接受贵州方面的生育管理?原因在于她和丈夫虽是夫妻,户口却不在一起,对两人的户籍相关管理是割裂的。而事实上,由于户籍改革长期滞后,公民不仅在婚育方面,在很多方面都有着不便或者利益受损。比如,城市外来人员不能就地办护照,孩子上学会遇到阻碍。要解决这些问题,靠推出些便民政策措施没用。 其二,为什么覃谊违反的是计划生育条例,却要面临工作方面的威胁?这是因为,我国将“单位人”转为“社会人”的改革,至今还没有彻底完成。比如在机关和事业单位里,单位依然担负着对员工的计划生育管理等社会管理职能。社会企业的员工超生只需交社会抚养费,公办学校的教师超生就要被开除,无疑对后者是很不公平的,也无谓耗费了单位太多管理精力。李清 |
关键词:引产,覃谊,贵州荔波,安徽黄山,社会人,单位人,生育证,准生证,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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