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纪委监委消息:日前,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批准,自治区纪委监委对博州人民政府原党组成员、副州长李新光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李新光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转移、隐匿赃款赃物,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违反生活保障制度,违规享受干部住房,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旅游、娱乐活动,超标准乘坐交通工具,违规兴建楼堂馆所,在城乡建设中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在组织谈话、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由他人支付应由本人支付的费用,利用职务影响为亲属谋取利益,毫无道德底线,搞权色交易;恣意妄为,把手中权力当作交易的工具,在工程承揽、企业经营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李新光严重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极其严重、影响极其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自治区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自治区党委批准,决定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由自治区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终止其自治区第九次党代会代表资格;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李新光简历
李新光,男,汉族,1969年3月出生,新疆阜康人,1988年7月参加工作,1995年3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在职研究生学历。
1988年7月至1994年1月,阜康市三校教师;
1994年1月至1995年2月,阜康市教育局办公室秘书;
1995年2月至1998年4月,阜康市政府办公室秘书、秘书科科长、办公室副主任(其间:1992年9月至1995年8月,新疆广播电视师范大学汉语言文学专业学习);
1998年4月至2000年11月,昌吉市委办公室副主任(其间:1996年8月至1998年12月,中央党校函授经济管理专业学习);
2000年11月至2001年8月,昌吉市委办公室主任;
2001年8月至2003年6月,昌吉市委秘书长、办公室主任、督查室主任(其间:2002年4月至2002年6月,中央党校函授经济管理专业学习);
2003年6月至2006年1月,奇台县委常委、组织部部长;
2006年1月至2008年1月,奇台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2008年1月至2011年7月,昌吉州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其间:2005年9月至2008年7月,自治区党委党校经济学专业在职研究生班学习);
2011年7月至2013年6月,阜康市委副书记、市长人选、市长;
2013年6月至2016年11月,奇台县委书记;
2016年12月至2017年3月,博州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州长;
2017年3月,博州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州长,赛里木湖景区党工委书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