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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饮人救人身亡是在履行“法定义务”而非见义勇为? | 长城评论

来源: 长城网  于立生
2020-12-22 17:1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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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城网特约评论员 于立生

  一年前,年仅18岁的王某威与同伴一起饮酒,之后他为救溺水同伴不幸身亡。家人为他的救人行为申报见义勇为,12月14日,收到河南省清丰县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的书面回复,称他的行为是履行了法定义务,不构成见义勇为。日前,王某威的哥哥王某超表示:不能接受这个认定,准备向濮阳市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复核。(12月21日红星新闻)

不予确认见义勇为决定书。

  该县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拒绝认定王某威见义勇为的理由,说是他跳水救人是在履行法定义务,真是令人啼笑皆非。

  现代社会,每个成年人都需要对自己的行为自我负责,在共同饮酒问题上,原则上也是如此。只有在有人喝出事儿来,造成损害,而其他共饮人存有过错的情况下,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其他共饮人才需要承担相应连带责任,作出一定经济赔偿。

  在司法实践中,这主要分四类情况。一,强行劝酒,把人喝出事儿来的。二,明知别人不能喝酒比如喝酒会诱发自身疾病,却还让他喝,喝出事的。三,有人已处醉酒状态或濒临醉酒状态,不把他妥善护送到家,放任自流,结果醉酒或濒临醉酒者出了事的。四,对酒后驾车、游泳等危险性行为不加劝阻,别人出了事的。如果劝阻了,对方执意不听,那么,发生什么后果都由他本人负责。毕竟,没人有资格强制他人,不能够要求拿绳子把人捆起来;否则,就是在强人所难了。但如果没劝阻,回头别人出了事,其他共饮人就得承担相应连带责任。也就是说,对于这第四种情况,其他共饮人的相互保全义务,到劝阻、阻拦即止。

  王某威的同伴,酒后还要下水抓鱼,结果溺亡,正对应这第四种情况。那么,王某威劝阻、阻拦了没有?他没有下水抓鱼,先一直都在岸上,生前遗物手机中保留的视频信息证明,他对同伴下水抓鱼的动议是表示反对的,说明劝阻过了。所以,他已尽自身义务,不再额外负有必须舍生忘死跳水救人的法定义务。

  退一步来说,假如没有劝阻,鉴于他同伴本是成年人,对酒后下水抓鱼的危险性,是有明知,是能预见的,所以,对于溺亡后果的主要责任,也得由他同伴本人承担;王某威等其他4名共饮人,只是需共同承担小比例的连带责任(可能10-20%左右)而已,直白点说,分摊下来,可能每人须作小几万元的民事经济赔偿。那么,当发现同伴出现溺水状况,要对未尽事先劝阻义务做补救,或者说,为避免这种赔偿后果的出现,王某威的选择项还有多种,比如报警、呼救等,也并非必须以命相搏。所以,当他发现同伴出现溺水状况,连衣服都没来得及脱就赶紧跳水救人,完全就是一种高尚的,奋不顾身的见义勇为行为。

  见义勇为的认定,排除了基于法定职责、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的救助行为。所谓法定职责、法定义务,是强制性的,必须履行,不履行会承担严重后果的。比如《人民警察法》规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警察见死不救,是会被追究玩忽职守罪乃至渎职罪的刑事责任的。《婚姻法》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义务; 夫妻中一方落水,另一方消极应对,能救不救,也是会被追究不作为形式的间接故意杀人刑事责任的。

  但对共饮人却不能作此强化要求。酒后不能进行驾车、游泳等危险性行为,这样的要求,对每一个共饮人都是一视同仁的。生命人人平等,没有任何一个人的生命,会比另外一个人的更重要。酒后下水,自身尚且难保;又如何能强求共饮人负有必须无条件舍生忘死跳水救人这样的“法定义务”?这岂不荒唐?

  该县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不能把共饮人之间具体表现为提醒、劝阻、通知、辅助、照顾、护送等形态的相互保全义务,作扩张化解释,无限拔高到必须舍生忘死跳水救人的程度,从而窄化见义勇为的认定标准,令奋不顾身的跳水救人牺牲者,得不到应有的嘉奖,令其家属得不到应有的抚恤和安慰。

关键词:共饮人,救人,身亡责任编辑:裴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