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委消息:日前,经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批准,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委对包头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党委副书记孟志泉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孟志泉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处心积虑对抗组织审查、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本人及亲属多次接受私营企业主的旅游安排,收受礼金和消费卡;将手中掌握的国有资源当成“摇钱树”,大肆经商办企业;生活腐化,搞钱色交易;利用职务便利在工程承揽、产品购销、货款结算等方面为他人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孟志泉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内蒙古自治区纪委常委会会议审议并报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批准,决定给予孟志泉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调整(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孟志泉简历
孟志泉,男,汉族,1958年11月生,陕西咸阳人。研究生学历,中共党员。1994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2年8月参加工作。包头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原副书记、包头钢铁稀土(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
1982年8月至1983年8月,包头钢铁公司炼钢厂平炉、转炉车间实习;
1983年8月至1984年7月 ,包头钢铁公司炼钢厂铸锭车间助理工程师;
1984年7月至1987年9月,包头钢铁公司炼钢厂技改科、技术科助理工程师;
1987年9月至1990年1月,北京科技大学钢铁冶金专业攻读硕士研究生;
1990年1月至1991年7月,包头钢铁公司炼钢厂工程师室工程师;
1991年7月至1992年1月 ,包头钢铁公司炼钢厂质量科科长助理;
1992年1月至1992年10月 ,包头钢铁公司炼钢厂生产科值班副主任;
1992年10月至1993年9月,包头钢铁公司炼钢厂厂长助理兼生产科科长;
1993年9月至1998年12月 ,包头钢铁公司炼钢厂副厂长;
1998年12月至2002年8月,包头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炼钢厂厂长;
2002年8月至2004年12月,包头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兼炼钢厂厂长;
2004年12月至2005年3月,包头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2005年3月至2009年5月,包头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包钢稀土(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总经理、副董事长;
2009年5月至2014年1月,包头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包钢稀土(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2014年1月至2018年11月,包头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副书记、包钢稀土(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2018年11月,退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