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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男子在家裸照发业主群,谁违法了?

来源: 长城网  欧阳晨雨
2019-07-05 17:1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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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约评论员 欧阳晨雨(陕西)

  近日,在济南某小区业主群里,发生了件超尴尬的事情。看见对面楼的男邻居在家赤身裸体,一名女业主竟然拍照发到了业主群,并提醒对方:在家不要“裸奔”,或者拉上窗帘,不要影响其他邻居及未成年的孩子。照片一经发出,该男子在业主群里表示:他已经报了警,警方也联系上了该女子。(7月5日《扬子晚报》)

  私自拍下他人在家裸照,还故意发到业主群,毫无疑问,这名女子的这种做法已经违法。

  我国法律严格保护公民隐私,严禁通过网络散播他人隐私信息。《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明确规定,有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行为,“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所以,对于这名女业主,在对方报警之后,可能面对行政处罚。

  对于这名女业主,如果被治安处罚,可能会感觉很委屈:对方就在自家的对面楼上,在家里赤身裸体,窗帘也不拉上,的确有碍观瞻。有孩子的家庭,更是看不过去,总不能用别人的过错惩罚自己,天天把窗帘拉上吧?

  其实,从法律上分析,男邻居在家赤身裸体,也不完全是个人的自由。虽然《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规定,“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一般来说,家庭内部不算公共场所,所以不能给予处罚。

  可问题是,未用窗帘遮挡的窗户,并不属于封闭空间,如果可以被不特定公众看到,在某种程度上仍可认定为公共场所。如果这种裸露身体的主观故意明显,且持续时间长、频繁发生,造成恶劣影响,理应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条款,给予行政处罚。

  当然,具体到这起事件,也不一定就要行政处罚。因为,《治安管理处罚法》有规定,“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对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

  就这起“裸照”事件的轻微性质而言,对于这名女业主和该男子,警方可以调解和批评教育。女业主需认识到,侵犯他人隐私权的危害性,不能随意散布他人的隐私;该男子则应认识到,合法权利的边界。在家里一丝不挂固然自由,但还应挂上一张窗帘,把个人空间与公共场所隔离开来。

  法治无小事。其实,翻看报道,类似事件也不算少。在网上,甚至早就流传有段子,把过错都“埋汰”给一方,这显然是错误的。有必要借这起现实事件,警方依法作出妥善处理,给当事人以警示,而这也是一堂大众法治课。

关键词:男子,裸照,业主群责任编辑:颜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