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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退役士兵最关心的8个问题,我们一次给你解答

来源: 中国陆军 作者: 2019-01-09 09:25:09

  2018年春,国务院新成立了一个专门服务退役军人的政府部门——退役军人事务部。

  关于退役军人事务部,以及退役士兵安置问题,大家知道多少呢?

  退役士兵是指,依照《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志愿兵)。

  退役士兵安置方式主要有政府安排工作、自主就业、退休和国家供养四种。

  今天,我们整理了退役士兵最关心的8个问题,在此集中进行解答。

  Q:退役士兵小王下岗失业,在失业期间社会保险怎么接续?

  现行政策规定,军队退役人员所在企业可与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同协商,签订缓缴或补缴协议,使其能够参保并接续养老保险关系。

  Q:退役士兵小王下岗失业,政府能够帮助解决再就业吗?

  现行政策规定,对因企业破产、倒闭或停产半停产而下岗失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优先推荐其再就业。

  退役军人事务部等军地12个部门《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8]26号)规定,对下岗失业的退役军人,及时纳入再就业帮扶范围;接收退役军人的单位裁减人员的,优先留用退役军人;单位依法关闭、破产、改制的,当地人民政府优先推荐退役军人再就业,优先保障退役军人合法权益。

  Q:退役士兵小王生活困难,政府是否能够解决基本生活?

  现行政策规定,所有符合政策规定包括下岗失业的退役军人在内的困难群众,及时纳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农村特困户生活救助(或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城乡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相关社会救助范围,使他们基本生活得到保障。

  Q:转业志愿兵(士官)是否能够恢复全民所有制职工身份?

  部分转业志愿兵(士官)要求恢复全民所有制职工身份,实为要求恢复国有企业固定工身份。

  固定工制度是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实行的一种行政性的劳动用工制度,是指劳动者经国家计划安排到全民所有制企业工作。随着我国实行以市场为导向的经济体制改革,从上个世纪80年代开始,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为主要内容的企业劳动用工制度改革不断深化。

  1995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确立了劳动合同制度作为企业基本用工制度的法律地位,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在内的所有企业均应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固定工制度已不复存在。

  Q:转业志愿兵(士官)小王,能否要求55周岁退休?

  1978年3月7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兵役制问题的决定》规定:“年满五十五岁或因公致残、积劳成疾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按干部退休办法,办理退休手续。”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颁布<中国人民解放军志愿兵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83]16号)规定:“志愿兵因战因公致残、积劳成疾,由部队医院出具诊断证明,并经师以上卫生部门鉴定确认,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或年满55周岁的,可予以退休,由本人原籍或直系亲属居住地的县(市)民政部门接收安置。”

  《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规定:“退出现役的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作退休安置:(一)年满55岁的。”

  上述政策一脉相承,表明:志愿兵(士官)55周岁退休是指,服现役的志愿兵(士官)年龄达到55周岁,可以作退休安置。

  已经退出现役到地方工作的转业志愿兵(士官),应执行地方的相关退休政策。地方的提前退休工种政策是国家针对地方部分行业、部分企业中的部分工种制定的,有明确的适用范围和严格的鉴定标准。转业志愿兵(士官)符合条件的,可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Q:小王是一名转业志愿兵(士官),下岗失业能否比照军转干部享受相关待遇?

  《兵役法》明确规定:“现役士兵包括义务兵役制士兵和志愿兵役制士兵,义务兵役制士兵称义务兵,志愿兵役制士兵称士官。”因此,法律法规所指的士兵既包括义务兵,也包括志愿兵(士官)。

  根据《现役军官法》和《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军官和士兵是军队人员构成上两个性质不同的层次,其来源渠道、要求条件、担负职责等各不相同,退役后安置政策和享受待遇也是不同的。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志愿兵待遇的规定》(国发[1978]223号)关于“志愿兵的困难救济,福利待遇,伤、残优待和牺牲、病故后的抚恤,均按干部的有关待遇办法执行”、“志愿兵的政治待遇,如听报告、看文件、发书刊等,可按排职干部待遇”等方面的规定,仅限于服役期间,且是参照干部相关标准执行,并非身份等同。

  Q:退役士兵小王办理自谋职业,能否重新安排工作问题?

  为妥善安置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国家在不同时期制定了一系列安置政策法规。特别是1993年以来,为适应国家和军队的改革发展,国务院、中央军委适时调整了安置政策:适应国家劳动用工制度改革,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后用工实行劳动合同制;拓宽安置渠道,“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义务”;为解决安置就业难的问题,提出“全面推行安置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安置办法”;出台了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

  不论是安排岗位就业还是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金自谋职业,均符合国家安置政策。已办理自谋职业退役士兵重新安排工作的要求,不符合国家政策。

  Q: 2011年前退役的农村籍士兵小王,能否享受城镇退役士兵同等待遇?

  2011年安置制度改革前,退役士兵安置按照“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采取城乡有别的安置办法,这符合当时我国城乡二元治理体制的实际。2011年前退役的农村籍士兵要求享受城镇退役士兵同等安置待遇的诉求,不符合国家政策。

  国家对农村及退役士兵十分关心,从2011年开始对年满60岁的农村籍老义务兵发放生活补助,并不断提高标准。下一步,将继续加大保障力度,体现对他们的优待照顾。

  延伸阅读

  退役士兵安置主要政策

  退役士兵安置方式主要有政府安排工作、自主就业、退休和国家供养四种。

  政府安排工作

  2011年以前,转业志愿兵(包括服役10年以上的士官)、城镇户籍退伍义务兵和士官、农村户籍退伍义务兵服现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因战、因公致残的二等、三等(2005年《军人新旧残疾等级套改办法》出台后称为五级至八级)伤残军人,原是农业户口的退役士兵,原征集地区有条件的,可以在企业、事业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不能安排的,按照规定增发残废抚恤金,保障他们的生活。

  2011年退役士兵安置制度改革后,服役满12年的士官以及服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因战致残被评定为五级至八级残疾等级的以及是烈士子女的士兵,退出现役后由安置地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标准(2018年8月1日后退役的按上年度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服现役年限和符合《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时间计算为工龄,享受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同等工资、福利待遇。

  自主就业

  2011年以前,对农村退伍义务兵和复员志愿兵(士官),由安置地乡镇政府妥善安排他们的生产生活;对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国家从1994年开始鼓励他们自谋职业,并在1998年兵役法中正式明确。

  2011年以后,不再区分城镇、农村户籍,对退役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如无其他符合安排工作条情形,由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

  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组织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并推荐就业;从事个体经营的按有关规定享收税收优惠、小额担保贷款扶持、财政贴息、免受行政事业性收费;进入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就读或复学的,按国家规定享受奖学金、助学金、减免学费、困难资助等优待。

  退休

  2011年以前,年满55岁,服现役满30年,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被评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等级,以及服现役期间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并经驻军医院诊断证明、军队卫生部门鉴定确认的志愿兵(士官),作退休安置。

  2011年以后,年满55周岁,服现役满30年,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残疾等级,以及经军队医院证明和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核确认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中级以上士官,作退休安置。

  国家供养

  2011年以后,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由国家供养终身。

  因战、因公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等级的中级以上士官,本人自愿放弃退休安置的,可以选择由国家供养。国家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其住房、生活、医疗等保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供养分为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两种形式。

  集中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由各级优抚医院保障。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购(建)房所需经费的标准,按照安置地县(市)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和6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确定;没有经济适用住房的地区按照普通商品住房价格确定。购(建)房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解决,房屋产权归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所有。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自行解决住房的,按照上述标准将购(建)房费用发给本人。

关键词:退役士兵
责任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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