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鹰潭市部分行政区划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江西省调整鹰潭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18〕23号)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国函〔2018〕23号文件已同意撤销余江县,设立鹰潭市余江区,以原余江县的行政区域为余江区的行政区域,余江区人民政府驻邓埠镇鹰南大道1号。
上述行政区划调整要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统筹做好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提高新型城镇化质量和水平,增强城市综合承载能力,涉及的各类机构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设置,涉及的行政区域界线要按规定及时勘定,所需人员编制和经费由鹰潭市自行解决。要严格按照国务院“约法三章”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不新建政府性楼堂馆所,不增加财政供养人员,不增加“三公”经费。要严格执行中央关于厉行节约的规定和国家土地管理法规政策,加大区域资源整合力度,优化总体布局,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要强化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切实防控行政区划调整期间的社会稳定风险,落实各项工作措施,确保行政区划调整有序稳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