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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爱已成往事 彩礼何去何从?送出能否要求返还

来源: 北京日报  
2018-03-22 13:5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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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婚姻习俗中,彩礼的传统保留至今。然而,彩礼并非法律概念,虽然我国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中提到了这个词,却并未对其予以明确。那么,彩礼究竟是什么,一旦送出能否要求返还,该怎么主张呢?

  -案件回放

  离婚时起诉追讨彩礼钱

  在小张与小李结婚前,经双方父母协商,男方小张的父母先后向小李转账共计28万元。几天后,二人注册结婚,张家父母又给了小李8万元现金。随后,他们购买婚戒、拍摄婚纱照、装修婚房等花费20余万元。但仅半年后,小张就以双方感情破裂为由起诉与小李离婚。庭审中,小张提出,其父母先后给付小李的36万元应属于借款,经其父母许可以自己的名义要求她返还;而小李则认为28万元是彩礼钱,不同意返还;婚后给付的8万元属于对二人的赠与,算是夫妻共同财产,且已经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无法返还。本案中,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张家父母先后给付的36万元是何性质,彩礼是否需要返还。

  -法律释析

  彩礼和赠与的区别在哪

  目前法律及司法解释尚未对彩礼的概念明确界定,但综合各地的认定标准,彩礼应具备以下特点:具有很强的地域性,是当地的风俗习惯和普遍做法,属于必须而为的给付,给付方并非出于自身意愿;以缔结婚姻为目的而为的给付,并不包括恋爱期间,以结婚为目的的恋爱期间双方互赠的财物;从时间上看,彩礼的给付与结婚时间通常不会间隔太长;是数额较大的金钱或价值较高的实物,“见面礼”“过节礼”或者价值较小的饰物、衣物等通常不认定为彩礼;具有家庭属性,往往由男方或男方父母给女方或女方父母。

  实践中,男女双方通常以口头形式确认彩礼的数额及给付方式,一旦发生纠纷,一方往往出于利益考虑,否认所给付财物的彩礼性质。那么,如何区分彩礼与赠与呢?

  首先,彩礼与赠与都是无偿给付,二者在形式上十分相似,在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中提出彩礼概念之前,离婚纠纷中对彩礼一般比照赠与的规定处理。但二者有所不同:赠与通常是自愿而为,而彩礼则是依据风俗不得不为的给付;从数额上看,赠与一般由出赠人确定给付数额,而彩礼往往需经双方协议确定;从给付目的上看,赠与并不具有缔结婚姻的直接目的,而彩礼则以此为前提。

  从上述案例来看,如果小张无法提供借条或其他证据来佐证36万元为借款,法院将不会采纳其主张。本案中,以二人婚姻登记为界,分为两部分:登记前给付的28万元,符合彩礼的特点,应认定为彩礼;之后给付的8万元,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特定情形外)归夫妻共同所有,因此,这笔钱属于张家父母对双方的赠与。

  -法官提示

  需不需返还要看是否已共同生活

  彩礼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如果婚姻解除,彩礼有可能需要返还。

  按照法律规定,具体来说,彩礼的返还应符合下列三种情形:

  双方已办婚礼,但尚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彩礼应当返还。这并不包括双方已共同生活的情况,如双方已共同生活,仅是最终未办理婚姻登记,给付彩礼方要求返还彩礼的,通常会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的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及返还的数额。

  双方虽办理结婚登记,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彩礼应当返还。是否构成共同生活,应结合双方的居住、财务等具体情况综合判断,如双方仅注册结婚,尚未进入实质婚姻生活的,彩礼应当返还。

  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彩礼应当返还。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中的对于“生活困难”的描述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据此,“生活困难”应当是指绝对困难,而不是相对困难,即彩礼的给付造成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经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并非与给付彩礼之前相比财产受到损失。

  后两种情况必须以离婚为前提,如果双方并未离婚,给付方要求对方返还彩礼的,法院不予支持。

  此外,与彩礼相关的其他财物在双方离婚时又该如何处理呢?如筹备婚礼过程中为款待亲友所支付的费用,属于双方共同或各自支出的消费性费用,对方并未实际取得,离婚时不得要求返还。又如恋爱期间双方互赠的财物,应属自愿赠与,不属于彩礼,离婚时不得要求返还。还有与彩礼相对应的嫁妆,尚未得到法律层面的确认,应比照赠与的相关规定处理,在双方婚姻登记前给付女方的,一般认定为单独赠与,属于女方的婚前财产;登记后给付的,如女方父母没有特殊指明仅赠与给女方个人,则应认定为对双方的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作者单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关键词:彩礼责任编辑:韩建强